(三)监督过失理论的提出
危惧感说发展的结果,必然涉及企业组织责任,涉及企业中上层人员的责任范围,继而出现所谓监督责任。监督过失理论是由日本等国的学者提出的,该理论的直接意图是为了解决现代工业社会中污染、火灾等案件发生时,企业负责人是否有监督过失的过失责任。监督过失概念的提出,是由于日本的一个判例而引起的:日本森永乳业公司德岛工厂是一家生产婴儿奶粉的工厂,为了提高奶粉的溶解度,自昭和二十八年起,将奶粉中掺入一定比例的第二磷酸苏打的药品(安宁剂),该药品是向当地盛名的药材商协和产业公司陆续购进的。德岛工厂从协和公司购进的第二磷酸苏打一直用作安宁剂使用而渗入奶粉中,历时颇久,从未发生任何事故,但自昭和三十年四月起至五月止,协和公司所供的第二磷酸苏打含有多量砒素的特殊化合物(松野制剂),德岛工厂对此特殊化合物不加检查,将之加入奶粉中出售,造成日本西部一些人工营养乳儿死亡、中毒症状。德岛工厂厂长及协和工厂厂长被依业务过失致死罪提起公诉。本案一审经过八年的审理,判决不能认定被告人在订购药剂时有过失,也不能认定购入药剂后未加检查有过失,因而宣判无罪。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基本上采纳检察官的主张,认为采购物品时应有一种可能混入其他物质的不安感,并肯定森永公司在整个企业方面都有过失。此案发回重审,经审理认为,德岛工厂在使用第二磷苏打作为食品添加物时,应有某些不安感,基于这种不安感,就应有危险的预见,有指定购买纯度较高且有品质保证的物品的注意义务。违反此注意义务,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最后判决被告有罪。
此判例说明,对于结果的发生只要有不安感,即可认定具备过失的预见可能性。藤木英雄从此判决中总结出了危惧感理论。本案中的工厂代理厂长以有监督过失为由而论罪科刑。实践中,出现责任事故时,一般是从现场直接作业的人员中找出实施违反规章制度或不适当行为,从而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人,这类直接作业人员要负直接的过失责任。并由此往上推,上层人员、指挥者、决策者负间接责任,这种间接责任也可叫做管理、监督不力责任。如果以“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就越没有责任”为由而免除监督者的责任就显然有失公正。于是,日本等国刑法学者提出监督过失理论,主张监督者同样应负刑事责任。所谓监督过失是指两个以上有从属关系的人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被监督者所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追究监督者的过失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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