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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序

《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序


江平


【全文】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在经济改革逐渐转向市场经济方向的同时,法制建设也日益取得进步,具有越来越多的法治内容。但值得反思的是:并不是有了市场经济,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法律越多也不等于法治越完善,巨大的社会进步总是和转型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及与之相伴的各种矛盾冲突同时并存的。所以,如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协调统一,就成为当前我国学术界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作为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关键在于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的“度”。第一个“度”就是国家权力干预市场的度。市场必须有自由和市场秩序,又不能缺少国家强制力。在法学家看来,这就是国家意志和市场主体意志的关系。前者表现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后者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共同任务是把握好这个度。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当然不好;国家干预过多的市场也不好。要成为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只能是有国家权力适度干预的市场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第二个“度”就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贫与富的度。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一般而言,竞争中往往是富者越富、贫者越贫(当然不一定是绝对贫困)。市场经济本身就会造成贫富的两极分化,而贫富的过度两极分化又会造成社会的巨大冲突和市场经济的巨大破坏,这就又需要国家力量的干预。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不可能造就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内部环境。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共同任务就是要把握好市场经济的这个度。概括起来可以说,法治经济中的法治,一是要求自由和秩序,二是要求公平与正义。前者要求不能有国家权力的滥用,后者要求防止为富不仁,因此市场经济的法治必须是以平等、自由、权利、公平为基本价值理念的法治。第三个度就是市场的培育、发展与法治的培育、发展这两条改革主线之间的度。政治体制改革大大超前于经济体制改革,有国际上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为训,似乎不可取。但政治体制改革大大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同样也不可取。第四个度就是国家监管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度。既要让法治得到发展的必要空间,又不能让法治发展到国家权力无法控制。这就是法治与稳定的关系。过分强调稳定而人治泛滥;过分强调法治,则危及到稳定,危及到党和国家的生存,也绝不会被容忍。这个度的掌握,可能比前面所讲的三个度更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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