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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缺陷与完善

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缺陷与完善


许俊强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3年1月下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该样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决定由各级人民法院试行。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下称样式)是法院诉讼文书的主要样式之一,自试行以来,对规范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要素和格式起了重要作用。但样式也存在若干缺陷,并因此导致判决书制作的简单化,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这种缺陷与不足日益凸现,实有完善的必要。
  一、细化案件的由来与审理经过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项。样式对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的表述未作详细的要求,在实践中往往是一语带过,如“原告某航运公司为与被告某公司欠付海运费纠纷一案,于1999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这种笼统的表述无法让人了解案件审理的详细过程及所经历的所有程序,为“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为此,笔者主张应对判决书的首部进行细化,尤其是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部分。在制作判决书时,这部分的写作除应遵循样式的要求外,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详细交代以下事项:案件移送情况、诉前财产保全转入诉讼的情况、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被告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诉讼主体的变更、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变更、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况、庭前证据交换情况、延期开庭原因和情况、多次开庭的时间及原因、证人或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延长审限的情况、中止诉讼的情况等。在细化案件审理过程时,应避免烦琐、冗长的叙述,力求作…全面简洁的概述。
  虽然案件的由来与审理经过并非判决书的主干部分,但对审理过程的详尽叙述,贯彻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使人对案件审理过程一目了然,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体现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增强法院判决的说服力,防止和杜绝审判工作中的“暗箱操作”。
  二、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依样式要求,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样式对直接明确案件争执焦点未作要求,在判决书的制作实践中,事实部分的习惯写作方法是在归纳、总结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后,紧接着写法院查明事实,而未直接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一般的说,通过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表述即可明确当事人争执焦点,这或许是样式对案件争执焦点未作要求的原因所在。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案件争议焦点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五条第4项规定,在开庭前应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第八条第5项规定,法庭调查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第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中,审前程序日益受到重视,如主张规范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而确定案件争议焦点正是庭前证据交换的目的之一。可见无论是在庭前或在庭审过程中,案件争议焦点的确定极为重要。在国外的民事诉讼中,案件争点的确定亦颇受重视,如美国民事诉讼中庭前发现程序即把确定当事人争议焦点作为该程序的主要任务之一。故从审判方式改革的角度分析,应在判决书中直接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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