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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缺陷与完善

  具体操作方法是,在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之后紧接着写明其提供的证据及时间,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于立案时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于庭审时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法庭辩论终结后宣判前又向本院补充提交……等证据材料。”为方便起见,应对所有的证据进行编号,以便在事实论证或本院认为部分按证据序号援引有关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原则上由当事人提供,法院工作已由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转为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但法院在必要时仍得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五条第5项也规定,法院在庭前应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而根据《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也应经庭审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有必要在判决书中写明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加以分析、认定。
  具体的写作方法有二,可根据案情择一使用:一是将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接写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后,如“应原告的申请,本院向福州港监调取了……等证据材料",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可根据需要进行编号,以便引用;二是结合事实的论证,将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融于案件事实的论证之中,如“根据本院向某边防派出所调查取得的船舶登记档案,结合原告提供的边防办证收费发票,对某船已经某边防派出所登记的事实应予确认”。
  四、灵活多样的事实论证:方法
  证据是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判决书应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等作一详尽的阐述,采取灵活多样的事实论证方法。样式仅要求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对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有分析的列举,而在判决书制作实践中,往往只直接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对如何认定该事实未作论证,造成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证据的使用脱节,无法让人了解法院认定事实的形成过程,实有加强事实论证的必要。
  1、一般的说,当事人并非对所有的事实均持有异议,所以,案件的事实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事实,另一部分则是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根据《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即法院可直接认定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并作为判案依据,故在进行事实论证时,可在判决书中先行叙述这部分事实,如“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当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的形式很多,有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相同或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这表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证明的案件事实无异议,在叙述该事实时可将这些证据作一列举,并说明双方证据内容一致或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无异议,应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即双方当事人对这部分事实无异议,进而阐述无异议的案件事实。
  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可分点按争议的问题逐一按时间顺序进行有分析的叙述,此时可结合上述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论证。在事实论证时应注意:应扣紧事实争议焦点分别阐述双方的意见、理由及证据,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审判方式改革》关于证据的审核与认定问题的规定等证据规则,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运用同一律和矛盾律,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和取舍,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从而顺理成章地叙述法院认定的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定证明标准,理论上认为,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属法律事实,并非一定是客观真实,故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别于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取以概然性占优势为最低证明要求的多元化证明标准,故在进行证据的分析认定时,应注意采取正确的证明标准,权衡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以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对证人证言的认定一直是判决书写作过程中的难题,有的判决书索性对证人证言不作分析、认定,这种判决书显然难于令人信服,故在事实论证时,应注意对证人证言的分析、认定,着重审核证人的资格、证言的内容和证言的形成过程,审查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统一点和矛盾之处,坚持言词原则,从而进行斟酌取舍,以认定案件事实这种夹叙夹议的论证方法在事实叙述方面有时会显得零碎,并不能完全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叙述,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适当进行争议事实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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