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长”逃跑到总经理自杀——浅谈理性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司马当
【摘要】很多人,在强势的坏人面前是羔羊,而在已被制伏的坏人面前却像暴民,正是这些人的这种本性,使世间的坏事变得更坏了。
【关键词】理性执法;和谐社会
【全文】
2002年3月18日,曾担任过凭祥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凭祥市市长邓呈壬因A听说“检察院和纪委联合起来正查”他,竟不辞而别踏上了历时两年的逃跑之路。
“邓呈壬在任检察长时,打掉了两个汽车走私团伙,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打击走私触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有人曾放话说早晚让邓呈壬‘栽跟头’。步入党政领导岗位后,由于邓呈壬经常拒贿,被认为是作秀,‘捞取政治资本’。因此,邓呈壬更加小心谨慎,每天绷紧神经……”
2004年5月8日上午10时许,邓呈壬走进成崇左市检察院“自首”,当检察官让邓呈壬交代“罪行”时,邓呈壬不禁愕然:是啊,我究竟犯了什么罪?当“检察官们听了邓呈壬出逃的原因后,一个个哭笑不得。没想到曾经办过许多大案要案,正气凛然的检察长步入政坛后,竟被官场的潜规则吓破了胆”。
2006年11月1日晚,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裘祖贻在“欣弗”事件在公众视野中已开始淡化之后,在办公室自杀身亡。自杀的原因,除承受不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外,有关人士认为“应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社会舆论,也是促使其自杀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裘总怕为欣弗上访闹事的人太多,引起有关方面的震怒,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尽管就目前了解的情况而言,并没有可以追究裘祖贻刑事责任的证据,有关方面也“并未追究裘祖贻等人的刑事责任。”
从曾经的检察长邓呈壬莫明其妙地逃跑到原总经理裘祖贻稀里糊涂地自杀,笔者从他们身上看到了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他们都患上了“法律安全恐惧症”。那么,“法律安全恐惧症”是如何传染的呢?那是因为我们不少地方的执法者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判断能力。
在此,笔者不得不再次援引被许多学者常常挂在嘴上而被一些执法者抛在脑后的“罪行法定原则”。我国《
刑法》第
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们确定罪行法定的原则,不仅仅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完善科学的便于操作的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防止司法擅断、刑罚不公、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更重要的还是要使人民群众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什么样的行为不是犯罪,什么样的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使公民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性,免受
刑法意外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