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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长”逃跑到总经理自杀——浅谈理性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不少因为司法机关不能严格依法办案,导致公民遭受刑法意外打击的情况,远的如云南的杜培武案件,近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件,更有一些媒体审判和“暴民审判”,也是导致法律准绳扭曲变形的重要因素。对于“媒体审判”,大家还都能详熟一二,就是由于媒体的炒作而加重对被告的处罚,而对于“暴民审判”,大家可能还有一点儿陌生,笔者在这里讲述一个《打贼》的故事,以作说明:
  ……长途汽车已开了十几个小时,车上的旅客们都处于疲惫状态。坐在前排的三个贼开始从前往后搜乘客的行李。有人发现自己的口袋破了,刚想开口大叫,就看见贼刀锋一样的眼光,赶紧闭嘴顺眉地低下头。全车上几十个成年人在三个小毛贼面前就象屠宰场里待宰的羔羊一样,绝望而无助。
  贼们完事之后,叫司机停车。就在前两个贼下车后,车门猛地关了,走在最后的年轻的贼被关在车内,他正要回头找司机算帐,却迎来司机迅雷一般的铁棒,贼当场倒地,再也爬不起来了。
  车外的两个贼拼命砸车,司机一踩油门,车飞一般向前冲去。司机冲乘客们喊:大家帮个忙,把这个贼绑起来。居然没有一个乘客动,大家只是呆呆地看着贼。司机急了,几乎是哀求大家:快把他绑起来,要是他醒了就麻烦了。这时才有两个男乘客怯生生地走过来,小心地试探,当他们发现那个贼确实昏着,才把贼手里的刀踢开,然后象换了一个人似地,对着贼的头就是一脚。然后,一车的乘客几乎都要起来去打那贼,司机说“大家冷静点,把他送到公安局去,别打出事了。”可没人听司机的,这些人打红了眼,就连司机为保护那贼不被打死,在停车阻拦那些“暴民”的时候,门牙都被打掉了。
  那司机后来说:很多人,在强势的坏人面前是羔羊,而在已被制伏的坏人面前却像暴民,正是这些人的这种本性,使世间的坏事变得更坏了。
  前一个阶段,一些媒体在对一些“女贪官”的报道中,毫无根据地加“色”,连辩护律师和公诉人都没能从案卷中看到只言片语的“色情”,却被一些媒体喧然地淋漓尽致。这种行为并不亚于那些“暴民”的暴行。当有人出于对党的热爱,对法律的尊重,提出在反腐败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区别受贿与礼尚往来的界线,把过去的功过和退赃与否作为量刑情节去考虑时,一些人居然把这些合情合法的意见作为“反党”言论去批判,好象对贪官可以逮一个杀一个,根本就不需要理性的。有人认为,那些一提贪官就喊打喊杀的人,实质上是在以贪官为靶子,来发泄自己对党对政府的不满。不然,他们为什么可以理性地对待抢劫犯、诈骗犯,甚至可以理性地对待杀人犯,为什么就不能理性的对待贪官?不就是因为这些贪官曾经是“党的人”、“政府的人”吗?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欠妥,因为一提起贪官就喊打喊杀的人群里,大多数人也是满怀着国家富强、民族昌盛的美好愿望的,只是我们的媒体要冷静地引导他们走上理性的法制轨道,一切都要放到法律的框架下去衡量,不要做使用强力扭曲法律准绳的暴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很少。而更令人奇怪的是,有的证人要求出庭,公诉机关或法院也不让出庭,这样的审判怎能保障正确地定罪量刑?2006年7月26日上午8时,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审判大厅,中、德法官共同审理了李波涛故意杀人案,中方的审判长李胜昌认为:双方法庭的一个明显区别是,德方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即所有与案件有关人员必须“出庭作证”;而中方往往由检察机关宣读“书面证词”为主,警察和专家证人几乎不出庭。德方审判长迪特·安德斯博士则说:在德国庭审中,特别强调“直接言词”和无罪推定原则。他举了一个曾经轰动德国的案例,德国汉堡法庭审判涉及美国“9.11”事件的两名恐怖分子苏迪和蒙达利克,但因美国拒绝引渡证人,只是将一份证人在美国警方所作的陈述总结送到法庭,这导致了法庭的举证非常困难,法庭无法确定证人证言是如何而来,“究竟是在监狱里进行审讯得到的,还是在中央情报局逼迫下证人才作的证言?”最终,德国联帮最高法院因无法判定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对两名被告作出无罪判决。“这个判决是正确的,德国法律不能为了照顾外交关系,抛弃自己的无罪推定和直接言词法律原则”。事后,德国联帮最高法院发表声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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