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生阿耿点评: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统称为违法婚。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另一方面,违法婚姻中的早婚必然带来早育,严重干扰和冲击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近亲婚和禁婚疾病患者婚的存在,又殃及后代的身心健康;违法婚还是犯罪的一大诱因。这次修正案瞄准了婚姻家庭中的这一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立法中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先进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上的一项空白,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中的违法行为。
畅想之三:有话好好说
这里谈谈夫妻财产的完善问题。修改前的
婚姻法第
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次修正案第17条具体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即: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范围。即: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问题。包括财产约定的种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形式(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适用(适用共同制或特有制)、约定的约束力以及约定制下夫妻个人债务的偿还(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情况下,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偿还)。
土生阿耿点评:夫妻财产制一直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修改前的
婚姻法第
13条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但这条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利于调整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这次修正案顺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把原则性的条款变得科学、灵活、详细。列举了共同财产与特有财产的具体范围,使人一目了然,约定财产制的完善更尊重了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事实上,在实际生活中,已有许多夫妻通过约定的方式合理的界定了双方的财产状况。但由于约定的时间、形式、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很容易产生纠纷。新
婚姻法从制度的层面规制了这种分配夫妻财产的方式,不能不说是可圈可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