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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想新《婚姻法》

畅想新《婚姻法》


李绍章


【关键词】婚姻法 畅想
【全文】
  新婚姻法实施已经接近半年了。土生阿耿曾在有关报刊上登载过新婚姻法方面的文章,发表了自己对这部调整婚姻家庭的新法律的个人见解。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在贯彻这部法律的力度应当说很大。各级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都作出了自己的努力。据我所知,有许多部门都专门为宣传新婚姻法而作了许多工作,如工会组织职工学习,邀请专家作报告等。为了“凸现”土生阿耿对这部法律的“一网情深”,为了让更多的朋友接近这部法律,现再畅谈以下我的进一步的感受。大体分为五个部分。
  畅想之一:“德治”之风吹进了“法治”家庭
  修改前的婚姻法中有四个禁止性规定,即: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新的婚姻法又增加了两条禁止性规定,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另外,还新增加一条宣言性规定,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土生阿耿点评:两个禁止性规定的加入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它真正向纳妾者与家庭暴力制造者说了“不”。一条宣言性规定其实质是旨在倡导“以德治家”,建设“德治”家庭。因为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许多问题,法律是不能或不便作出详尽规范和调整的,只能由道德规范来约束,靠家庭成员的“自律”来解决。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反应了法律并不提倡“通奸”、“偷情”、“婚外恋”等现象,但又不便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只能安排为宣言性规定。
  畅想之二:亮起了“违法婚姻”的红灯 
  新婚姻法10条规定了无效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包括请求撤销的原因(胁迫结婚)及期限。请求期限一般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12条规定了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法律后果。即: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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