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权
法庭认定:被告中国足协所发布的“302号”文件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了停止《无锡日报》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资格的决定。虽然该文没有明示《无锡日报》刊登了假新闻,但该文发出后,《北京晚报》等多家报刊报道转载,均认为《无锡日报》刊登了假新闻。据此,中国足协应当承担其侵害《无锡日报》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合议庭当庭宣判:依照《
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一条、第
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足协在《中国体育报》、《中华新闻报》上刊登文章,公开向《无锡日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所刊文章须经本院认可,有关费用由中国足协负担。二、中国足协赔偿《无锡日报》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三、驳回《无锡日报》要求中国足协赔偿其因名誉受到侵害而致发行量下降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无锡日报》要求撤销中国足协“302号”文件处理决定中对其的有关处理意见,并恢复其有关采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请求不属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故本案不予理涉。诉讼费100元,由《无锡日报》负担10元,由中国足协负担90元。对一审判决结果,《无锡日报》总编蔡贵方当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公平、公正、公开审理了此案,使我们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了实现。对于我们来说,只要恢复了名誉就是胜利。”他还表示,要将赔偿所得的3万元捐给中国女足。中国足协代理律师杭泉明通过媒体表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足协肯定要上诉。
柳暗花明
2000年1月26日,中国足协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本案全部相关事实,且对关键事实认定明显有误,故对本案适用法律不当,从而造成错判的严重后果。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有关事实,依法改判,即维持一审判决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判决内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判决内容,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3月27日,无锡中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本案审判长王浩铎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进行座谈,双方律师均表达了愿意接受调解。但对于《无锡日报》要求足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4月19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此后,中国足协致函法院,希望延期开庭,继续调解。经与《无锡日报》协商,双方均同意就调解问题再行接触。于是,原定的开庭取消。4月21日上午9时,原本代表中国足协和《无锡日报》前往无锡市中级法院参加二审庭审的双方律师,在法官主持下,最终就一份和解协议达成一致,从而使历时7个月的首例媒体状告中国足协名誉侵权案得以提前终结。这份由双方律师签字的和解协议作了如下表述:“《无锡日报》对中国足协打击假新闻的行动表示充分理解和支持;中国足协对‘体足字1999第302号文’在颁布前未与《无锡日报》进行沟通,工作上存在一定欠缺,就此向《无锡日报》表示歉意。双方表示今后将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繁荣中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诉讼终以中国传统的大团圆方式结束了。中国足协新闻办主任冯剑明事后告诉记者:“这起纠纷给我深深地上了一堂法制课,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一定要按法律办事。”无锡日报社二审诉讼代理人、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高级律师谷辽海认为,作为中国首例新闻媒体诉中国足协名誉侵权案,第一次在法庭上提出怎样行使采访权、保护采访权问题,引起了新闻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但该案一审缺席审判,二审调解结束,原告没能在辩论过程中深入阐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没有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没有形成典型判例,没有用司法权威解决采访权的问题,但该案通过公众关注,对如何理解采访权,如何有效地保护新闻单位的采访权和公民的知情权,对提高各行各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各行业的自律等都有深远的诉讼意义和社会意义。是的,本案的意义就在于它所特有的“公益性”与“辐射性”。因为,至少有一点,让所有关注它的人都表示认同,那就是,这个用诉讼换来的“教训”,是属于大家“共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