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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对两者关系的解读

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对两者关系的解读


杨建


【摘要】1、自汉后,法从来就没有从与儒的关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无论是立法还是之后的解释与适用都是以儒一以贯之的。法的形式意义无法实现,而法的价值意义即为儒的内涵。法的目的即是为了追求儒的价值目标实现。
2、儒学发展到荀子,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倒退。荀子更注重儒的政治工具性价值,更务实、实用,更具有功利性,因而降低了儒的原则性意义或标准性、指引性价值。他更主张儒法合流、王霸并用。但即使在荀子的理论中,法也只是儒目的得以实现的工具,法位于儒之下,未能获得独立的地位。
3、从某种程度上讲,儒之与法的关系正如现代法理学中法之与法律的关系。
4、儒是通过政治理念对法律施加影响的。更确切的说,在一个传统的人治帝国里,儒正是因为影响了人治的“人”,进而影响了人治的“人”所制定的法以及之后所做的解释。儒本是不屑于法的。法只是治国(人治)的一个工具,起到的只是一个“法律后果”的强制效果,而儒则成为“行为模式”的规范。进而,人们没有也不可能对法产生信仰,而多崇拜了儒。
5、儒与法的冲突本质上是儒的内部冲突,有时表现为儒的政治意义与儒的自然意义的冲突。
6、中国的道德即儒,儒的核心理念构成了道德的基石。中国的道德即儒学化的伦理道德。通过儒得以体现,并在儒的发展中得到发展。当然,道德受儒学决定性影响发展到一定程度又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这是思想意识固有的特性。
7、宗法制的重大意义根源于宗法血缘关系与国家政治的高度结合。血缘与政治是两大核心原则或影响因素。
8、我们不应片面强调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而应重新充分重视思想文化理论的重大影响力。中华民族自身所自发形成的主流意识形态便决定了这个民族的秉性。而这一主流意识形态形成的角斗过程中儒虽赢得了胜利,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至成为正统思想之前也经历了不少反复的过程。
(笔者这里所谈到的“儒”是指儒学而非儒教抑或儒派;“法”则是指法学即法家所主张的观念)

【关键词】儒 法 主流意识形态 价值选择
【全文】
  一、儒与法的关系
  儒与法首先是分离的,儒的理论体系中缺少法的因素。而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的,共同起源于应对社会巨大变迁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天然秩序化、组织化要求的产物。作为两种积极入世的理论,社会、政治国家的选择、两者的价值地位经历了不少反复的过程。概括起来讲,从最初的神学观(具有儒的理论雏形)价值彰显到法的价值彰显再到儒的价值彰显(中国这个民族没有形成自己的宗教,没有统一对神的信仰)最终到儒对法的价值吸收,对应的历史阶段分别是原始公社至周、春秋至秦、汉、隋唐之后。可以说从汉中后期开始法便丧失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而成为儒支撑、完善其理论体系的工具,法融于儒,成为儒理论体系中的一部分,从而为儒增强刚性、完善了可操作性。儒对法的支配性影响很好的体现在原心定罪、春秋决狱、屈法就礼、注释法兴起等方面。法的制定、适用、解释均以儒一以贯之,而儒与法的冲突也在本质上表现为儒的内部冲突,如儒的政治意义与儒的自然意义的冲突,并最终以儒的方法获得解决。唐代武则天时期徐元庆案,从本质上看,便是很好的例证。
  二、儒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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