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对两者关系的解读

  儒最大的意义在于为国人提供了延续数千年的行为模式,并经历史的积淀形成特定的民族心理与文化,特定的道德准则与价值评价标准。
  儒的影响集中表现在宗法、伦理、道德这三个方面,尽管区分这三者一定程度而言是困难的。
  宗法起源于社会、国家结构的建构。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而社会性天然表现为“人能群”。人自然的结成家庭,家庭与家庭构成氏族,氏族与氏族组成部落,部落与部落联合为部落联盟,部落联盟发展为国家,可见国家便是在一个个家庭基元的基础上等差有序的建构起来的。《周易•序封传》有言“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正是因为有等差序列,宗法制便成为维系社会、国家的体系支撑,形成一整套宗法性秩序系统,宗法制天然与政治制度高度结合成为一体两面,套用一个专业术语讲就是“宗法国家”。宗法制的天然因素是血缘,血缘与政治便构成国家理论的两大核心原则。而儒则为宗法上下秩序要求提供了理论依据,因为“宗法社会需要一种伦理准则或曰礼制体系予以规范。”【1】因而中国的宗法制表现为儒化的宗法等级制。任何一种结构天生具有稳定的要求,宗法等级制的稳定便是法所追求与确定的任务。
  中国古代伦理与宗法纠结在一起,彼此发生联系。用徐忠明先生的话讲就是“中国古代的伦理原则源于人际关系,而这种人际关系的‘核心’就是宗法家庭组织,可以说是一种宗法伦理”【2】。那何谓伦理呢?郑玄注“伦理”二字曰“伦,类也;理,分也。”原来伦理便是自然血缘辈分所联系而产生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同样具有上下等级的秩序性要求,这种要求寻求可提供正统化的依据,而与意识形态中的礼结合。援引许斌龙先生的话讲“传统法律文化由‘伦理’的思维最终达到了‘礼’的人伦交往规范的建构,为社会关系建立了一个符号性的秩序系统。礼最终成了人伦秩序的规范总结,为人的行为确定了价值判断的标准。”【3】许先生所讲的“人伦”便是儒化的伦理。伦理对法也必然发生影响,这种影响除了法本身体现出来的伦理性外,还表现在伦理关系对人的行为约束具有比法更为优先的地位。
  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的道德即儒,儒的核心理念构成了道德的基石。中国的道德即儒学化的伦理道德,虽然它本身也显示出自然属性与天生的价值追求,并具有相对独立性。民族的道德观对法的影响是深远的。人们“以道德标准理解法律,从道德的反面认识法律,必然形成对法律的疏离和否定性评价。”【4】“在道德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人们更容易从道德的角度去理解已经受到道德原则影响的法律关系,而置法律本身的要求于不顾。”【5】道德之与法具有更高的地位,它本身便成为一个判断的价值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