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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题、教育与正义

  与此同时,主体间的交流是社会得以可能的先决条件。在现实生活中,交流必定以一系列共识性假定为前提,这些共识性假定是在人类长期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更多时候是不言自明的。没有这样一些共识性假定,交流几乎无法进行。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共识性假定是人类社会得以可能的基础条件。正如问题中讲到开枪与鸟的关系,在一次普通的交流中,这一问话实际上就蕴含了枪与鸟在同一个地方的这样一个共识性假定。否则,这种交流就无法进行,也不会具有实际意义。
  事实上,我在这里所能言明不过是这些惯常认识背后诸多背景知识中极少的一点。或许有更多是我还未曾想到的,还有一些是我无法言明的。
  在任何一种生活常识背后都必定蕴含无数的人类智慧,我们对这些知识的言说不过是尽可能地挖掘这些背后的知识或者智慧。但无论如何,我们对自己所做的一切都应当保持必要的谦虚与谨慎。因为我们的所知是如此有限。
  从这个意义来看,所谓发散型思维的培养并不一定就是好事。因为,它可能会破坏习惯思维,从而破坏了人类对习惯背后未被言明知识的继承。尤其对未成年人来说,如果这种教育的塑造作用很大——比如他把这种知识接受下来并形成一定程度的思维定势,则可能会对他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而再拿到学术探讨来说,研究者的职责往往就是挖掘生活常识之外的其他可能性。但他们一旦进入某一种可能性的逻辑路线当中时,可能会颠覆他们对社会常识的认知。他们甚至会以自己已经进入的逻辑路线来从新审视所处的世界。他们可能会无意识地脱离社会常识。而如果再以他们的这种认知来改造社会,无疑更是危险的。
  就法律问题而言,如果立法者仅仅只是法学专家,而不具备普通人的常识,那么这种立法无疑是危险的;如果法官只知道那些高深的法学理论,而不通晓常识,那么这种审判也是非常危险的。其危险之处他们以片面的知识来应对这个丰富的世界,则所发出的行为难脱片面和无断的结果。所以无论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除却理论知识外,还应当具有丰富的生活阅历或社会实践知识——陪审团制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知识片面的局面。只有这样,才可能更大程度地运用正式制度背后的未被言明的知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才可能会更加接近正义。
  我在这里无意否定专家的贡献,他们对人类知识的进步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无论如何,对知识的言明以及言明的知识必须保持相当的谦虚和谨慎,对习惯背后的知识保持相当的尊重甚至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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