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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作为理想尺度的效率(3)

  复杂的制度由于嵌入性的存在,常常比较起来受到的干扰因素比较多。越复杂的制度考察起来,其比较的可能性越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比较。解决的办法包括:(1)采用更为基础的尺度,两个人作为整体比较起来是不可能的,只能采取人人平等的假设,但两个人的高矮 、肥瘦,甚至智商则是可以比较的。比较各国法律对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困难的,但是通过分解不同的法律规则的完善程度,将其与各国的资本市场绩效相联系,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体系对证券市场的制约因素和促进作用 ;(2)采用时间较长的指标体系,随着时间跨度的增加,会带来许多干扰因素的趋同,从而可以比较不同的制度效率。这对于解决偶然性是非常关键的,不同制度下的特定选择可能很多时候是偶然的;按照某些小说式的说法,中日甲午海战可能是由于一颗关键时候的“臭弹”导致的(3)通过制度之间的异常行为的分析,分析制度之间的效率;(4)通过“更好”的尺度来进行比较,比如我们常常使用的帕雷托改善。
  制度的比较,首先要理解制度的元要素:规则和受到规则影响的行为,并用这种行为和规则之间的理性互动,来探讨制度是如何组成的,不同的组织的效果,这样才能进行比较。同时,理想的模式也是不可或缺的,这是我们的尺度,如果丧失了它,就会陷入混乱。
  没有尺度的比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全盘西化论”和“辜鸿铭式的复古主义”两种错误倾向的方法论根源。在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复制成功的模式等方面,不去考虑根据,常常片面地得出一些依据来对现实中国的法律制度指手画脚。西方的宪法中有税收权力限制的很多规定,我们的宪法中也要有;美国公司法中规定了独立董事,我们的公司法也应当有;美国近20年来一直在强调公司并购可以促进公司治理和效率,我们的法律就应当向促进兼并、收购的目标前进;新加坡的国有企业管理得好,我们就应当模仿它们走法人资本主义的道路。看到了美国的一些州、一些国家对交通规则的改变,就认为是世界发展的大势,一定要规定强制性责任保险和先行垫付。另外的一个极端则是强调不可比较的法律制度,总是强调文化意识、守法意识、传统习惯、思维模式、认知方式等等的不同,甚至文字含义的不同,论证制度比较和借鉴的不可行。这两种类似的想法,不断在论文、会议、电视、演讲中出现。这就是没有尺度和标准的分析,鲁迅早在《拿来主义》中就批评过。
  这一尺度问题,其实也是没有分析现象背后的原理的结果,在借鉴、复制、学习以及改造自己的过程中,简单输入别人的产品、成果、果实和现成的东西是不行的,而是应当理解其中的逻辑,找到正确的尺度。西方的宪法中存在着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比如刑事上的权力限制,比如税收权力的限制等等,这是和其历史有关系的,王权和民主政体的斗争拉锯导致了这样的宪法内容;而在我们的制度下,则不存在着这种斗争。同样,美国的公司法规定了独立董事,是因为这一独立董事得到了大股东的支持去制约管理层,同时也是因为股权的分散造成了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而我们的情况恰恰相反,是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公司的并购即便是在资本市场发达、高度流通的美国,其效率也是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的,至少赞成和反对的比例相当,实证研究也证明了50%左右的才是有效率的,简单说公司收购和兼并必然带来效率的提高并且以此为依据来制定规则更是囫囵吞枣的做法。新加坡的国有企业管理之所以好,本身是法律规则的执行力很强,同时,国家也很小,照搬照抄是非常危险的,事实上法人资本主义已经在我国造成了诸多的弊端。而美国的汽车责任保险的危害在经济学的实证中已经非常清晰了,别人在批评的东西,我们在照搬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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