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法学漫谈:作为理想尺度的效率(3)

经济法学漫谈:作为理想尺度的效率(3)


邓峰


【全文】
  三、比较的尺度
  制度和制度之间如何比较呢?两个复杂的系统之间能够进行效率的分析吗?其实,这个问题从文明开始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而答案其实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就已经表述得非常清晰了。
  比较就会产生相等或者不等,进而产生大小、高下,这是必然的逻辑。但比较首先是需要一个尺度。柏拉图最早界定了“所有方面的相同”(identical in all respects),这可以被称之为绝对相等, 柏拉图借助于苏格拉底的说话来说,存在着一种所谓的“绝对平等”。但这种绝对的平等仅仅是在理念之中的,而不存在于现实之中,这是因为具体的每个有形有体的东西都不能是平等的,在《巴门尼德篇》中,他更指出,事物在一个方面上相等,在其他方面并不相等。 这和我们在前面的讨论是类似的。
  但是柏拉图并没有陷入“不足”或者“滥用”的局面,而是准确地指出了,存在着“给定维度上的相等”(identical in a given dimension)。我们感觉到两个东西是相同的,是“等”(equal)的,是因为我们通过某种认知的尺度来达到的 。
  我们由此可以知道:(1)如果没有尺度,比较是不可能的,没有一个参照系,试图证明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应该舍弃的,就是天方夜谭;(2)这种尺度是我们的理念之中的,是我们的理想;(3)尽管比较两个整体是困难的,但我们可以寻求到“给定的维度”来进行比较。
  如果我们知道了比较的这些结论,就可以发现一些新的推论。第一个推论就是理想中的制度模式、模型是不是有意义的?这表现在许多对经济学、法学中的理想状态的批评,其中最典型的是效率在法律中的引入,常常被批评为假设条件过于严格,包括人的理性不足、存在交易费用、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策略性行为和集体行动的困境等等。的确,新古典经济学到目前主要是将完全竞争市场作为一个理想的模式,并且论证了其效率和公平的一致性。尽管存在着种种问题,自由竞争市场仍然是一个理想的“样板”,如果丧失了这一样板,用什么来作为尺度呢?
  自由竞争市场中的效率,或者更准确地说,“一般均衡”,是一个理想的、无摩擦力的、存在于理念中的样板,这是我们的first best,是一个尺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绝对尺度,用来衡量不同的选择。当我们探讨市场中的交易费用、制度中的管理成本等等的时候,应当牢记这是一个对绝对尺度的偏离。由此我们才能找到所谓的“次优”(second best),而许多学者常常片面地、非常容易地得出结论,这里存在着交易费用,存在着成本,而并没有采用市场效率的尺度,就会导致滥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