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政府采购法》观点
刘俊海
【全文】
作为法学界代表,我很荣幸参加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于1999年4月组织成立的《
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小组,参与这部法律的起草和讨论过程。《
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很有特色,一是由立法机关牵头组织起草班子,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派员参加,改变了多年来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立法的做法;二是坚持开门立法,吸收了政府官员、学者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并多次召集由政府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参加的立法研讨会。经过起草工作小组的努力工作、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
政府采购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6月29日正式通过。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
我的感觉是,在政府采购立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比较重视吸收法学家的意见。这里仅介绍本人在立法过程中提出的一些被立法者采纳的建议。
“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是政府采购立法宗旨之一”
2001年7月份西安会议之前的数稿《
政府采购法草案》第
一条立法宗旨中均缺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条款。有人认为,《
政府采购法》的历史使命就是保护政府采购人,为政府采购人省钱,保证采购项目质量,舍此无他。这种观点忽略了政府采购制度在保护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方面的重要作用,急需澄清。其实,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当事人,与此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游戏规则必须同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双方利益兼顾的规则才是公平的规则,才会赢得双方的信赖,才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正是因为如此,我曾力主将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包括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写入《
政府采购法草案》的立法宗旨,该宗旨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各类政府采购形式之中。这一立法建议被立法机关接受。
广大供应商,尤其是诚实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规则的保护下,可以告别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暗箱作业,可以打破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壁垒,直接与同行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保护供应商利益对政府采购人来说,也是个利好消息。因为,供应商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后,将会有成千上万的企业源源不断地响应政府采购人的招标活动。而投标企业越多,政府采购人就有越多的选择空间。“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说的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