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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

论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


周长铸


【摘要】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美状态。它很清楚地指出了人类健康是和生物的、心理的和社会的众多因素紧密联系着的。人身损害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损害了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所以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应考虑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 健康 赔偿
【全文】
  长期以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传统的赔偿方式,即由侵害人给予受害人按所谓实际所受损失给予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等,也即民法理论界所说的“损一赔一”的赔偿方式。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数量上呈明显上升趋势,在致害情节上也呈复杂多样的情形。笔者认为,传统的“损一赔一”的方式己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生活现状,亟待予以更新。
  笔者将就此问题做一探讨。
  一、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的意义及其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上的体现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观念及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地发展更新,并且愈加注重生存质量和健康状况,渴望生活在一个安全、友好、祥和、温馨的社会氛围中。对于因种种原因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人给予最大限度地赔偿,即不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后果,而且还要对同时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予以赔偿。发达国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国内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不乏这方面的案例,首开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传统的“损一赔一”的赔偿方式,是由侵害人向受害人赔偿因侵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和间接损失(因人身受损害而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这种赔偿方式众表面上看似公正,但它忽视了受害人在其身体受害的同时,其本人(有时也包括近亲属)的精神也不同程度地受到的损害。甚至有时精神损害的程度还要远远大于身体的损害,因而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十赔九不足”的实际后果。早在一九四八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的宪章中就指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美状态。它很清楚地指出了人类健康是和生物的、心理的和社会的众多因素紧密联系着的。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仅仅是表现在身体(肉体)上,而且还同时表现在受害人的身心(精神)上。再进一步说,就是侵害人的一个侵害行为同时造成了两个损害后果,损害了两个客体,即人的生理健康权和心理健康权。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还有这样一个理由,人区别于所有的生物,是万物之灵,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就其自身的构成而言,是由肉体和精神所构成。从哲学的意义上讲,是由生命(蛋白质的一种存在形式)和意识所构成的。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感情因素来使受损害的身心得到平衡和弥补,经济赔偿无法弥补精神的损害。这主要是受前苏联时期民法理论的影响所致。国内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几年前,某国有企业一女工,因阑尾炎在一家医院作阑尾切除手术。手术过程很顺利,但术后恢复却不好,长时间腹痛难忍。本人痛苦不堪,不要说正常上班工作,就连个人日常生活也不能自理, 其丈夫和子女也长年陪伴照料。数年间去过多家医院就治,最终也未能痊愈。后在一家医院通过X光拍照检查,发现该患者腹腔内有一200mm长的金属物。通过再次手术,该物被取出,是一把止血钳,在腹腔内己断为三截。我们不难想象,200mm长的金属器物,在腹腔内达数年,在软组织的作用下断为三截,病人要承受多么大的痛苦,她的亲属也为之付出了多少牵挂呢?所有这些,难道仅仅用一声道歉,说声对不起,再赔偿一点医药费,就能够弥补的了吗?诚然,金钱不是万能的,它只是作为一种体现劳动价值的载体,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也为这种载体之上的价值实现提供了空前广阔的可能。正如用金钱买不来健康,但却可以买来医药,而医药却可以帮助人们实现健康。这一点在当今社会己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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