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的规定,但《
民法通则》第
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笔者认为,《
民法通则》中的这条规定,是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中的原则体现。但由于多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司法界人士理解有局限,加之社会价值取向的陈旧,人身损害赔偿这一主要原则长期未能被理论界和司法界所重视和接受。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权内涵的发掘扩展,民法所保护的不再仅仅是人的生理健康权,心理健康也逐步被纳入到人权保护的范畴之中。
二、 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其概念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而就其实际功能来说,主要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后果的抚慰救济和对侵害人侵权行为的处罚制裁,并能够体现社会的公平原则。
1、对受害人精神损害后果的抚慰救济。当一个无辜公民的人身受到侵害并造成一定后果时,他的精神同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人身损害的后果表现为受害人身体受伤、肢体残缺、功能丧失、肉体疼痛等,它是外在的,他人也可以用感官直接觉察到,需要较长时间的医疗过程才能得到恢复和补偿。而精神损害的后果则表现为受害人内心痛苦、恐惧、愤懑、委屈、仇视等,它是内在的,其他人不是可以直接觉察到的,然而它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害因人而异,有时精神的损害比身体的损害还要严重。而适当的经济补偿正是对受害者内心痛苦的缓解、安慰和平抚。
2、对侵害人侵权行为的惩戒制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在身体受到损害后,特别是致残后,往往都要求致害人给予精神赔偿,通过这种赔偿达到慰藉身心、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但在现实生活当中,侵害人在人身损害发生后,大都是对受害人弃之不顾,甚至百般寻找理由,推卸责任,从而对受害人造成更严重的精神和情感损害。为此,受害人表现出更为严重的心理失衡、愤怒和怨恨。但按传统的民法赔偿原则,仅仅要求侵害人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明显不够的,还要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给予一定数额的财产赔偿,除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外,还可以起到对侵害人惩戒制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