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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因而,正义的共识就不仅十分必需,而且要极其严格地限制在“政治的领域”,原先《正义论》中的“良序社会”的概念就是不现实的,《正义论》第三篇对一个“良序社会”的稳定性的解释也是不现实的,必须重新组织,罗尔斯认为这就是1980年以来他所面对的难题。这样,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就始终是作为一种“政治的正义”概念出现,“良序社会”不再是一个在基本的道德信念方面均为统一,而只是一个在政治正义概念上统一的社会。这一“政治的正义”就是各种合理的“广泛理论”(comprehensive doctrines)的“重叠的一致”(overlapping consensus)的聚射点,“公平的正义”现在被提出来作为这种“政治的正义”概念的一个范例,它能被重叠地同意,意味着它能被各种主要的宗教、哲学与道德理论核准。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合理广泛但互相冲突的理论之间寻找到一种“重叠的一致”,它没有例如基督教或启蒙运动那样一种野心,即重新以一种君临万物的姿态取代以前的一统体系,或给各种理论提供一个共同的哲学或神学基础。
  
  而要找到“重叠的一致”的共同点,就必须把“公共的观点”与许多“非公共的观点”区别开来,政治自由主义必须在各种理论观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它不攻击任何合理的广泛理论,不拒斥它们的道德判断的真实性,而是坦率承认自己观点的有限性。罗尔斯并对不得不采取将广泛价值与政治正义两分的观点的根源作了一种历史社会学的推测,他认为,近代以前社会中的道德哲学一般都是目的论的,是根据某种至善或者说“好的生活”来定义正当和正义的。然而,近代的宗教改革导致了多元化,这样,政治自由主义以及一般自由主义的历史根源就可以说是宗教改革及有关宗教宽容的长期争论的结果。18世纪的道德哲学家们希望建立一个独立于神学权威、能为普通人所用的道德知识基础,他们所面对的基本问题是∶1.对我们要如何行为的知识是仅为少数人(为教士)所知还是可以为通常合理与有意识的每个人所知?2.道德命令是来自外在根源(如上帝)还是来自人性及社会要求本身?3.我们应由某种外在动力说服或迫使来履行义务还是我们人性中已有足够的动力来这样做?休谟、康德都肯定后一种回答。他们这种信念还是广泛的,而“政治自由主义”却不是“广泛的自由主义”,它对上面三个问题并不采取一个普遍的回答,而是把它们留给各种广泛的观点自己去回答。换言之,它容有无神论,也容有各种有神论的回答,它容有各种根基,容有来自各种立场的支持,而这又等于说它自身是无根基、无立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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