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广泛理论”与“政治正义”的区分是一个基本的区分,但是,我们要注意政治正义并不是对所有广泛理论都不偏不倚地接受和承认,而只是与那些合理的广泛理论相容,体现为所有合理的广泛理论的“重叠的一致”。所以,“合理的”(reasonable)限制条件至关重要,它和“理性的”(rational)有所不同,当我们说一个人是“理性的”时候,是指我们不知他的目的,而只知道他是理智地追求其目的;当我们说一个是人是“合理的”时候,是指我们知道他愿用能共同推理的原则指导其行为,并考虑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合理的”并不是从“理性的”那儿来的,也不对立于它,但它肯定与自我主义不相容,另外,“合理的”也是公开的,而“理性的”并不尽然如此。这就意味着我们所要承认和接受的多元并不是接受一切多元,而只是一种合理的多元,虽然这种合理多元的范围仍然是广阔的。
既然任何一种广泛理论都不可能作为正义的基础,那么就只能期望各种合理的广泛理论的一种“重叠的一致”了,这时各种合理广泛理论都从它自己的观点赞成公平的正义,社会的统一就立足于这一政治概念的共识之上,至于政治正义如何具体地联系于每个公民的广泛价值理论,联系于他们自己对好的生活和终极目标的观念,就都要留给每个公民或社群自己去解决。“重叠的一致”是独立于各种广泛理论的,换言之,它不是从任何一种广泛理论引申而来的,不以任何一种广泛理论作为自己唯一的基础。在此,我也许有必要指出一个容易从字面上产生的误解,即以为“重叠的一致”是指几个圆圈相交而重合的部分,这至少在罗尔斯那里不是这样,1994年春天,罗尔斯在题为“政治和社会哲学”、也许是他最后一次的开课中,当讲到“重叠的一致”时,他特意在黑板上画了几个分开的大圆圈,表示各种广泛的价值理论,再由这些圆圈引出几条直线,共同指向一个很小的圆圈,这就是他所指的“重叠的一致”,看来,罗尔斯通过这一图示所要强调的是:“重叠的一致”的内容相当独立和分离于各个广泛体系,并且其范围是相当小的。
《政治自由主义》出版后,美国的《哲学杂志》刊登了哈贝马斯批评这本书以及罗尔斯的回应两篇长文,使我们得以目睹了欧陆与美洲这两位最著名学者的一次对话。哈贝马斯指出∶罗尔斯强调其“公平的正义”理论的政治性,这一转变是来自对社会的、尤意识形态的多元事实感到不安的刺激。罗尔斯的工作可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是阐明公平合作的条件,说明为什么原初状态中虚拟的各方会选择其两个正义原则;第二步是阐明这一正义观能够成为一个多元社会的共识;第三步是概述可从两个正义原则推出的宪政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原则。相应地,哈贝马斯的批评也分三点∶第一是怀疑原初状态设计的各个方面是否都有助于澄清和保证人们选择“公平的正义”;罗尔斯后来的补充修正是否已使这一设计扩展得太偏离原初模式而失去了意义,哈贝马斯甚至认为,在某些方面,罗尔斯已较接近亚里士多德或功利主义的观点而非其权利理论了。第二是怀疑罗尔斯没有明确区分证明的问题和接受的问题,似在以放弃认识的确定性为代价来获得其正义观的中立性。第三是认为罗尔斯的结论是产生于那使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优先于民主的合法性原则的宪政理论,罗尔斯并没有达到使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和谐的目标。哈贝马斯认为,罗尔斯提出的观点还是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观,而他却主张哲学应仅限于去澄清道德观点与民主的合法性程序,分析合理交谈、谈判的条件。他说,作为这样一种更谦虚的角色,哲学不必是建构的,而只需是重建的,它将实质性问题留给参与者自己去商量处理,而罗尔斯表现的则是另一种谦虚,他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回避策略”,回避大多数有争议的问题,使哲学变为一种聚焦理论,但他的理论也不可能是无立场的,还是要争论“理论”与“真理”问题,他的“人”的概念也超越了政治哲学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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