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
肖蔚云
【全文】
在审判工作中
宪法占据何种地位,
宪法究竟适用与不适用,如何适用?
宪法究竟能不能引用,在我国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争议性的问题。
宪法工作者有义务来参与讨论,开展学术交流。在这里我使用“适用”一词,是想将“适用”法律和违宪审查区别开来。“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将
宪法或法律运用于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但不能宣布法律违宪无效。在我国宪法的规定和根本政治制度下,司法机关不享有违宪审查权,我国享有违宪审查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我在这里没有用违宪审查权或者
宪法司法化的词语。
从法理上说,
宪法是根本法,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中是可以适用
宪法原则,以
宪法作为根本法律依据的。从
宪法的规定来说,我国宪法序言有此规定,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在这里明确指出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保证
宪法的实施。一切机关当然包括法院,法院最主要的活动是审判活动,这就说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准则和根本的法律依据。
宪法的这一规定,在我国1954年
宪法中是没有的。我国的现行
宪法序言对此作了特别明确的规定,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要以
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从
宪法中丝毫看不到法院审判案件不能适用
宪法原则的规定。相反地,从
宪法中却可以找到许多条文能够直接适用于审判工作。例如,
宪法第
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等。
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在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适用这些条文的规定,任何法院都不能拒绝使用,尽管法院组织法也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