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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莫兆军案件的几点看法

关于莫兆军案件的几点看法


姜明安


【全文】
  
  1、张氏夫妇的死与莫的审判行为有无必然联系?莫在该案审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张氏夫妇的死与法官莫兆军的审判行为并无必然联系。所谓“必然联系”,是指此行为必然导致彼行为,此行为是彼行为之因,彼行为是此行为之果。在本案中,法官莫兆军未实施任何必然导致当事人张氏夫妇的死的行为,如殴打、侮辱等。即使莫法官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纠正;即使莫法官作出的判决是第二审判决,当事人也还可以通过申诉,寻求审判监督救济。对于任何一般正常的当事人来说,法官莫兆军作出的判决都不会导致其选择死亡。应该说,张氏夫妇因不服判决选择死亡完全是偶然性的,可能与其个人性格、生活环境、法律知识缺乏等有关。莫法官的审判行为与张氏夫妇的死显然只是先后关系而不可能存在必然联系。
  至于法官莫兆军在该案审理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首先要确定这里的“过错”是指违法,还是指工作瑕疵,如果指前者,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如指后者,应认为莫法官行为有一定瑕疵。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要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第70条);第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第76条);第四,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73条)。从现有材料看,莫法官的判决就是根据上述规则作出的,因此,其行为法律上不存在过错。但从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上说,莫法官的行为在本案中还是有一定瑕疵的:在当事人提出本案证据是违法取得(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情况下,如能慎重对待,可建议当事人申请公安部门调查证实,暂缓本案判决,这样可能避免悲剧发生(尽管任何法官一般都不能预见到会有此悲剧发生)。莫法官本来可以这样做或应该这样做,但不是必须这样做,不这样做并不违法而只是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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