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张氏夫妇的死,国家应否予以赔偿,法官莫兆军应否对此负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要件包括:(一)有违法侵权行为存在;(二)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合法权益损害;(三)侵权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侵权行为是侵权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五)属于《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第
2条)。具体就法院和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而言,《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第
31条)。张氏夫妇的死显然不是这些行为造成的,莫法官在本案中也完全没有实施这些行为,因此,国家对张氏夫妇的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法院鉴于张氏夫妇的死与其审判行为有一定联系,法院的判决尽管是合法的,但它毕竟是构成张氏夫妇选择死亡的一个促成因素,从而法院给予张氏夫妇家人一定抚慰性补偿是合乎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的。但是,这种补偿支出不能视为法官莫兆军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更不能要求法官莫兆军对这种“损失”负责。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官只在下述情形下对法院因赔偿受害人损害而造成的“损失”负部分或全部责任:(一)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这些行为的法官,有关机关还应依法给予其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现有材料看,法官莫兆军并未实施任何上述行为,从而他本人不仅不应对张氏夫妇的死承担“损失”受追偿责任,更不应对之承担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3、本案给人们的启示是什么?
本案给人们的启示有三:其一,要建立法治国家,必须不断培植法治环境:国家不仅要注重提高法官和其他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注重提高像张氏夫妇一样的广大国民的法律素质;其二,法治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也可能产生某些如本案一样的某些负面的东西,但如果没有法治,大多数人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就没有保障,人们将付出更多更多;其三,法治并非是完全冷酷无情的,人们可以对之贯以以人文关怀的精神,如在本案中,莫法官完全可以以另外的,同样是合乎法治的方式处理本案,从而尽可能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公正,尽可能避免可以避免的负面作用。但是,无论如何,法治总是要付出代价和成本的,人们只能将法治的代价和成本尽可能降至最低,但不可能将之降至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