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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府组织研究纲要

  以上就是“准政府组织”课题提出的基本出发点。
  
  三、一个初步的研究
  在政府与个人、家庭、企业之间,大量的社会组织型态各异,准政府组织只是其中接近于政府的一类。然而,即便是这一类组织,也是一个由各自具备特性的组织所构成的“家族”。要通过把个案实证的考察和宏大的理论架构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这一家族予以全面、细致的研究,绝非本课题组所能独立完成。所以,本课题组将自己定位于向学术界、实务界提供一份初步的研究成果,以期抛出引玉之砖,为日后的进一步探索奠下基本。由此定位出发,我们决定:第一,选择几种有一定代表性的组织作为研究对象;第二,尽管行政法平衡理论、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促发我们探讨准政府组织同政府、公民之间的关系,但我们的任务是以它们为理论背景,着重于对每个研究对象进行个别的剖析,至于个案研究结论是否可能充实这些理论,则留待以后论证;第三,甚至在对具体对象进行研究的时候,也不必拘泥于统一的程式,而是可以选取其中更为特定的问题。
  董炯、彭冰博士的“公法视野下中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一文,在对证券管制体制历史发展故事予以叙述的同时,提出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这三个组织的公法地位问题。其中,证监会在本课题之中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组织,它实际行使十分强大的行政管理职权,但在《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中被定性为“事业单位”。14可以认为其是最接近政府的一类组织,然目前的公法体系可能只有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概念指称它,却在具体分析时又有概念的捉襟见肘之处。15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在常识之中不会被认为是政府机构,不过,文章也具体指出它们有类似行政管理的权力。
  笔者以“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这一设问为题,出于对公立高等学校接二连三成为民事或者行政诉讼被告之现实的考虑,探讨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既有公法性质又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文章基于对学校招生、学校管理的实际考察,尝试就由此产生的纠纷当循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问题,予以具体的解答。并且,对大陆法系语境下产生的大学自治与法律保留之间的关系框架,是否在现实可适用于中国提出了疑问。在此基础上,文章更为乐观地看到,学校在回应社会需求方面自定规则、以及司法对大学理性、谨慎之介入,可能在学校良法之治方面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在当前中国学界已经成为热点问题,何海波博士与章永乐、杨旭同学从不同层面对其给予了关注。在“国家治理视角中的村民委员会”一文中,何海波博士认为,村民委员会与其说是村民民主、自治理念的体现,不如在当前情境下更为准确地定位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延伸。这不仅表现在中央大力建设村委会制度的政策取向上,还可以从规定村委会职能的形式多样的中央与地方立法上、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控制上窥知。村民委员会的“准政府”性质显然强于消费者协会、甚至强于职业性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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