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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府组织研究纲要

  
  
【注释】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4条,“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靠市场规划,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 参见宋光华主编:《市场中介组织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

3 参见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

4 有学者从政府成员亦是理性经济人这一假设出发认为,只有当改革方案是所有可行方案之中使政府损失最小的那种方案时,政府才会实施改革。但是,每一次改革势必引起社会更强烈的变革要求,也势必导致政府决策环境的变化,变化了的环境又迫使政府实施进一步的改革,因为如果政府拒绝实施进一步改革,那么它就要付出比实施改革更大的代价。由此,改革呈现出阶段性的制度变迁。参见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载于《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4页。

5 参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6 参见苏力:“从‘工程’到制度”,作为引论,载于苏力、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7 参见注5所引书,第4页。

8 参见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266页。

9 有些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除了其自身机构成员以外,并没有明确、固定的成员群体。

10 政府利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确定政府利益的时候,政府官员可能会考虑政府直接管理的利害得失、政府控制严密程度与其在物质上、民心上利害得失之间的关系等等。

11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属于政府财政部门的处罚权限之行使,在实践中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意见等工作的。

12 参见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载于《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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