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浅谈官员挟私报复
周 密
【摘要】官员挟私报复犯罪者,古今部有,危害之大,高于其它犯罪。这种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不外于“三欲”、“二盲”和“一个条件”。遏制这种犯罪的办法应从经济、政治、思想、法律和制度着手,综合治理,严刑重罚也是必要的手段,更应加强对官员的科学管理。
【关键词】官员 挟私报复 重典治吏
【全文】
社会现象是复杂的,犯罪现象更是如此。为官者挟私报复的犯罪现象史不绝书,在现实社会中也屡见不鲜,其危害之大是其它犯罪不可比拟的。故人们说:官员挟私报复者,戒!决不是一句耸人听闻的空洞口号,而是有着血淋淋的历史悲剧和严酷现实为根据的惊世名言。这是因为官员手里都握有一定的国家和人们赋予的权力,如若他们挟私报复他人,杀伤人命,不仅危害社会,同时还败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理所当然的为国家法律所不容,必须严惩不贷。使之身败名裂,遗臭万年!古往今来,莫不如此。
以史为鉴,可以知端倪,让我们先看一看历史。
我国春秋时,晋国就曾发生过一起官员挟私报复的案件,震惊朝野,流传千古。名日:“叔向断狱”,以为公正执法的典范。案情事实和处理过程如下:“晋候与雍子争■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於朝。(韩)宣子问罪於叔向。步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候专杀,其罪一也。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候,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市。仲尼曰:叔向古之侯,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市。仲尼日:叔同古之遗直也”(《春秋左传》昭公十四年)。
这则故事是讲:春秋时晋国发生了一桩邢侯与雍子争田地的案子,拖了很久没有解决。经办该案的法官景伯到楚国去了,由叔鱼代理司法。当时晋国执政韩宣子下令处断该旧案。根据案情事实及其证据罪在雍子一方。他自知理曲将其女儿嫁给叔鱼以求其偏袒自己。该代理法官叔鱼就以此而判处邢侯有罪。对此邢侯十分恼怒,竟以其手中的权势,将叔鱼和雍子斩杀于朝堂之上,引起了当时朝野震惊。韩宣子向叔向请教,问此案应如何处理?叔向回答道:三人所犯之罪是同样严重的,应判处邢侯以死刑,对死者叔鱼和雍子处以戮尸之刑,都是罪有应得的。其依据的理由是:自己心灵丑恶而施诡计掠夺美名者,为之“昏”;贪图财物、女色而败坏官府声誉的,为之“墨”;杀伤人命也不忌讳的,为之“贼”。夏朝的史书记载说:“昏、墨、贼,杀”,对此三个原始的罪名,都应处以死刑(即杀)。这是皋陶制定的刑罚制度,请依照这一制度办理。于是晋国执政韩宣子就以此先例,刑杀了挟私报复者邢侯,而将以女买直的雍子和贪于女色枉法裁判的代理法官叔鱼的尸首置于闹市戮尸示众。对此,孔子(前551—前479)称赞说:叔向为人之刚直有古人之遗风。以此,树立了一个严惩挟私报复犯罪被判处死刑和戮尸的著名案例,史称“叔向断狱”,名垂千古,为世人所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