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集团公司监管制度研究
课题组成员:刘凯湘 罗子明 黄慧馨 钱明星 李富成
【全文】
目录
一、 监管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监督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结合
(二)、国家发展经济的综合目标与个体国有企业利润目标之间的平衡
(三)、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企业组织经营模式的非定型化
二、 监管制度体系框架
(一)、监管方式
(二)、监管渠道
(三)、三位一体的监管角色
三、 股东权与监管
(一)、股东知情权之完善与监管
(二)、股东大会召集权之完善与监管
(三)、股东提案权与监管
(四)、股东权与股东大会职权之结合与监管
四、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监管
(一)、董事忠实义务与监管
(二)、母子公司中的董事忠实义务之冲突及其对监管的意义
五、监事会与监管
(一)、监事会成员的构成
(二)、监事会的职权与监管
参考资料目录
一、 监管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监督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结合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以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合一为基本特征的古典企业模式的生命力日渐式微。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资本所有权与直接控制权的分离。这在公众公司表现尤为突出:股票所有权过于分散、难以集中,而且股东本身未必具有经营能力(如果说对股票的选择、买入抛售也是一种资本经营的话,其与企业的经营也存在着巨大的区别),即使有的话,成千上万股东之间意向各异,难以对具体的经营问题及时、有效地达成一致。而公司的经营管理又必须是集中的、统一的、高效的、机动的。所以现代企业理论和实践以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建构企业的结构。
以代理关系加以建构的企业组织实现了资本与经营才能的优化组合,却又产生了另外的问题。首先,在由物质资本、经营者(董事、高层经理)和生产者(雇佣工人)等要素组成的企业中,后二者属于人力资本,由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激励问题就成为一个永恒的主题,而在这两者之中,经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更重要、更难以监督。其次,由于作为原始所有者的股东一般不再对物质资本进行直接控制,故在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分布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使经营者握有对物质资本的"自然控制权",并有可能利用来为自己谋求私利--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不可避免的,除非实现股东与经营者两者的合一--这样一来,监督、约束问题成为企业治理结构中永恒的主题。这二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问题。
这在国有企业是更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从国企改革的发展思路来看,是要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对国有资产的权责关系加以明确。这是一个正确的思路,但问题在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体制中,委托代理的层次较多,就目前石油集团的情况而言,至少有国务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存续部分单位这样四个层次,而每一层次委托代理的发生,就意味着信息不对称的进一步严重化,进行监督的成本、困难就愈大。而且,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一直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每一层次的经营管理者都不是财产的所有人,而是被分配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岗位上的政府官员。按道理讲,如果他们的升迁调动都由其经营业绩决定的话,他们应该能全力投入搞经营。经营业绩当然是由其上级--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考核,但问题恰恰在于此:进行考核的官员也不是所有者,不能从监督中得到好处,于是他缺乏监督的利益驱动;由于自己的升迁调动全掌握在考核官员手中,所以经营者的眼睛和精力容易向上集中,而不是向下集中。
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似乎存在着一个两难境地:一方面企业认为政府干预过多,导致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在改革的步幅、进度把握上又显示其不愿失去对企业的控制,而且认为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不负责任,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种两难境地就是"内部人控制"的重要表现,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在企业与财产所有者代表(即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只一味地强调约束,没有适当的激励。
考虑到本课题的主旨所在,我们不对政府与集团公司之间的监管问题进行论述、考察,而仅研究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存续部分之间的企业集团内部序列的监管制度体系。但构造前一层面的监管制度时面临的困境给我们的一个启示就是,一定要把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结合起来,不仅要使"劳者有其酬",也要使"督者有其利"。企业集团的监管与公司的治理结构并非完全一致,前者是在法律上各自享有独立地位的公司之间的关系范畴,后者是一个公司内部各机关之间的关系范畴。但由于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者母公司对成员企业并非一种行政性结构的上下级关系,主要是通过产权关系进行联结,在根据这种产权关系构造监管制度的时候,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原理有适用余地,监管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通过企业的治理结构来进行的。
如何实现激励与约束的结合呢?就是要把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应起来,使剩余索取权跟着控制权走。这二者的结合在一般的个人股东是天然的,但在国有企业却不是这样简单:所有者缺位的痼疾,使得控制权一直不能在所有者的财产权的意义上行使,这再结合以层出不穷的代理机制,使得国家的剩余索取权也被层层盘剥。索性采取一定的形式,将一定的剩余索取权赋予"天然"的掌握资本控制权的经营者,使其在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中光明正大地"分一杯羹",由此形成其与国家利益真正的休戚与共;为了避免短期行为,应以期权设置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应当使经营层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而不应当支付固定的合同收入。即要使经营层承担一定的风险,风险的承担即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激励,实现了激励与约束的结合。
(二)、国家发展经济的综合目标与个体国有企业利润目标之间的平衡
国家发展经济目标具有宏观性、多元性、复杂性,个体国有企业的目标相应的具有微观性、单一性、简单性。国有授权投资机构是为解决最高级次的政企分开问题而设立的,其思路是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和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开来。政府将自己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拥有的股东权利,部分的、有监控的授予一些具备资格的、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使之拥有作为企业能够自主发展的决策权,代表国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对国有资产负保值增值责任,而由政府保留监管、进行人事调整,乃至收回授权的权力。国有投资机构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法人,其特殊之处根源于其所经营的不是一般的私人资本,而是国有资产,其职责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是对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这就明确了在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国有资本的价值最大化,也就是利润最大化应该是国有投资机构对其授权范围资产进行管理的目标。也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
然而,政府并未放弃管理经济的职能,其发展经济的目标包含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多元因素,要进行宏观调控、确定产业导向、还要考虑到社会稳定等。这里可能会发生冲突的是政府发展国有经济的目标是多元的、复杂的,而某一个国有授权投资机构要实现对相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目标必定是具体的、单一的、简单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属于企业性质,其特殊之处在于所经营的是国有资产,而不是经营目标的非盈利性。纵观世界各国,国有企业总的发展趋势是人们对它的要求不再仅仅提供社会效益,并且要求它提供更多的经济效益。国务院确定的对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利润率、利润收缴率、投资收益率等,都是经济效益指标。如果与此同时又增加与其特定的发展目标不一致的其他非经济目标,就会使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职能削弱,又重操"政企合一"、"政资合一"之旧业,而且使考核指标沦为具文。这两者间实际上并不矛盾,政府应致力于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应该将自己的多元目标直接转化为国有企业的目标,继续给企业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由于集团公司是从行政性角色转化而来,原有的政府职能划归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承担,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它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运营,其上就是政府系列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这种情况下,角色的转换不容易到位,集团公司有可能仍然习惯性地用行政方式管理成员企业,而不是采用在资本联系基础上可资运用的产权、合同、人事、财务等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对全资子公司造成了损失,并即而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话,有可能引发"揭开公司面纱"诉讼,即成立子公司本来可使集团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作为股东的集团公司如果过分干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至于实际上将子公司作为一个部门来支配,使其完全丧失独立性,则子公司已在实质上失去了独立人格,由此遭受到损失的债权人便可以提起诉讼,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对由其他股东参股,而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股份公司即是一例),则有可能造成对小股东的损害,从而引发诉讼。更严重的是,由于股份公司在海外上市,有可能影响到国际上对我们国企改革成效的怀疑,进而影响集团公司进一步的国际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