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个案子来讲,本身确实可以不引用
宪法,但现在判决依据的是
宪法的受教育权利。应该肯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案件所作的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超越它的职权。法学界有些不同意见,主要是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必要作这个司法解释,因为《
教育法》中有关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与
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我认为,法学界应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用心。我们的
宪法被“束之高阁”了几十年,过去之所以在司法裁判领域将
宪法视为“禁区”,或许与
宪法中某些权利的敏感有关,而这个案子恰恰是没有敏感的问题,比较容易操作。所以,盼了几十年,终于盼到了这个机会是很不容易的,作为法学界,应当大力推动。
贺卫方:我觉得对法律任何形式的适用都是一种解释,不必太忌讳“解释”这个词。过去人们对司法解释有一种比较混乱的理解,实际上,司法解释是一个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适用法律衡量案件事实和法律尺度过程中对法律含义所作出的一种阐释。全国人大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关于解释香港基本法的含义所引起的争议,最典型地体现了不同法律传统之下对法律理解的差异,按照香港那些受过英国普通法训练的法官的理解,对法律终极的解释权应该是法官而不是立法机关,因为,如果由立法机关再来解释法律,就变成了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两种权力的合而为一,缺少了应有的相互制约。
比如某个地方制定的法规,如果法院认为它是违宪的——假如我们的法院可以行使这样的权力——我认为法院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事实上就在解释
宪法。换句话说,法官是在运用他对
宪法条文含义的理解而对法规的合宪性作出判断。
蔡定剑: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仍然是值得肯定的。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对记者的谈话中可以看出,他们对这个《批复》以及就此发表的观点是比较谨慎的,他所说的
宪法司法化实际是指
宪法在具体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并没有涉及到违宪的审查问题。有些学者认为《批复》是对
宪法的解释,但我不这么看,并且也没有超出它的司法解释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