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集团与寻租理论
威克塞尔曾经写到:“如果有人被迫支付并非旨在促进他的利益、甚或与他的利益恰恰相反的活动的成本,这就是一种露骨的不公。”【28】利益集团就是一种常常将自己及其成员的活动成本转嫁给其他人的团体,因此,可以说它是在加深着社会的不公。前面谈到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不一定能组织起来采取共同行动,而当他们一旦组织起来以后,通常也没有激励采取共同行动来改善社会的总体状况。相反,他们有激励为从社会产品中分得更大的份额而活动。假设某一产业中的企业为免于陷入激烈的竞争而组织起来争取一项立法,由于这种活动不便公开进行,它们可能采取一些策略,比如宣称国外同类产品的倾销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或国家利益。这样,这种打着公共利益幌子的游说就可能获得成功。如果这种立法通过了,这些企业从中获得的利益就会超出在竞争性市场上通过价格机制所可能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自然也超出其投入的机会成本。由于经济学上把超出机会成本的获利称作“租”,这样,这种诉诸非市场机制来获取“租”的活动就被称作“寻租”(rent-seeking)。自从塔洛克在这方面作出的开创性研究【29】发表后,特别是克努格提出这一术语【30】之后,寻租理论已被广泛用于对政治、法律过程的分析之中。当经济学家们把服务于特殊利益的立法描述为“寻租”活动时,他们指的是立法的成本和收益未曾达致均衡:它带给社会的耗费多于它给个别利益集团带来的收益,这样,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帕累托更糟”了。“寻租”活动是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它本身并不能增加社会的福利,且需耗费社会成本。由于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它在从事这种活动时占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受利益集团影响的政府往往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要素持有者之间的自由流动,干扰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易,以为特定集团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利益集团往往不惜以给社会造成100元损失的代价来获取1元的利益,因为整个社会的损失会平均分摊到全体社会成员身上,而特殊利益只会流入利益集团成员的口袋。利益集团对立法、经济管制和司法活动都会施加影响。
(二)、官僚体制的经济学分析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府官员一般都由两部分人组成,极少的一部分是由选举产生的,叫作“政务员”或其它;另一部分占绝大多数,是政府聘任的人员,通常称作“公务员”。在美国,学者们称前一种人为“政客”(politicians),而称后一种人为“官僚”(bureaucrats)。这两种人受不同的利益驱动,有不同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模式。【31】前者由于系选举产生,且有一定的任期,其博弈对手主要是选民,为了赢得选民的支持和信任,他们会根据多数选民的偏好随时调整自己的策略和行为,虽然由于理性的局限,他们对选民偏好的判断经常是错误的。官僚是一种政治体制度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载体,其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直接决定着制度的运作过程和运作结果。根据道恩斯的定义,官僚是永久性地为(公共或私人领域的)大组织工作的人,在其中,他们对组织有效性的贡献无法被直接评价。【32】对官僚体制的经济学分析旨在回答这样几个问题:官僚的行为动机是什么?政府机构怎样作为组织来运作?官僚机构运作的外部环境如何影响官僚的行为?理性官僚的整体行为策略是什么?在回答这些问题时,有如下三种理论模式:
(1). 多元主义模式(Pluralist Model)
主要是指道恩斯的分析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官僚被认为是自我利益驱动者,其自利需求是多层次的,包括:简单的利己需求,如在官僚机构或其外部的权力、金钱收入、威信、便利(个人付出最小化)、安全(预期的权力、金钱收入、威信或便利损失最小化)和广泛的自利动机,如个人忠诚、集体归属感、工作能力表现上的自豪感、为“公益”服务的愿望等等。根据其主要行为动机,道恩斯将官僚分作五种类型:攀援者(climbers),他们以最大化自己的权力、收入和威信为主要行为动机;保守者(conservers),这些人将最大化自己的便利和安全放在首位,并试图一步一步地提升自己的权力、收入和威信。他们追求安定的生活和稳定的预期,反对几乎所有激进的机构改革;热情者(zealots),他们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本身有一种神圣感,对有利于事业之实现的改革持欢迎态度;维护者(advocates),他们把自己的利益同组织及其所代理的人联系起来,非常看重个人忠诚、集体归属感和工作出色的自豪感,这种人会积极努力去为自己的组织攫取更多的势力范围和资源;政治家(statesman),他们更多地注目于一定范围内的共同利益。各种官僚,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追求在体制内部的升迁,如果这个目的得不到实现,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最终很可能都变成保守者,这就是“保守主义递增律”(law of increasing conserverism)。官僚机构的组织化是通过“科层律”(law of hierarchy)来实现的:“大规模的非市场活动中的合作需要有一种科层式的权力结构。这一规律直接源自个人能力的有限性和个人之间难以根除的冲突。”但这种科层结构又受到一些规律限制:首先是所谓的“不完全控制律”(law of imperfect control):科层制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命令结构来维持和运作的,在这种结构中,每一层次的官僚都无法实现对下层的完全控制,因为他所获得的支持决策的信息都经过了下层出于私利考虑的过滤;其次是“控制消失律”(law of deminishing control):在大组织中,维持组织运转所耗费的资源是十分巨大的,信息不完备也体现得尤为明显,上层官僚可以利用监督的困难、通过对来自下面的信息进行“反扭曲”来摆脱控制;其三是所谓“反控制律”(law of counter-control):由于私利所导致的四种偏向--信息损失、对上级命令的选择性执行、在边际上利用组织资源来牟取私利以及搜寻信息行为的工具主义范式都暗示着,上级越是试图加强对下级的控制,下级就会越来越多地采取规避和反控制的策略;第四是“合作递减律”(law of decreasing co-ordination):由于大组织管理上的诸多难题,下级在实施上级命令时所产生的“执行瑕疵”无法得到及时纠正,这些误差叠加起来,就会造成组织的失灵和合作的递减。【33】
(2).“新权利模式”(New Right Model)
主要由尼斯卡伦所阐发的新权利模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官僚体制:官僚的行为动机--预算最大化;官僚机构同外部环境的关系 采取策略从国会或其它财政来源获得更多的预算和拨款。【34】
(3).“官僚机构形成模式”(Bureau-Shaping Model)
这种最近由邓力维提出的分析模式主要是为了对尼斯卡伦的预算最大化假定作出修正。邓力维对官僚的个人动机和集体动机作了区分:作为自我利益最大化者,官僚个人的行为动机是获取边界清晰的利益,如金钱、升迁、便利等等,预算最大化只是解决集体行动难题的一项集体策略。【35】
对官僚体制的经济学分析揭示出:官僚不是机械的政策执行者,他们也是理性的自我利益最大化者。这种判断的制度含义是:政府官员的“官僚主义”和僵化、腐败不是一种变异或特殊的情况,而是天性使然的本有之意。不对官僚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现代法律是无法将自己同专制制度下作为纯粹统治工具的法律区别开来的。宪政和法治的精义就在于打破了统治者天生不同的神话,而对政府权力作出严格的限定。但传统的
宪法和法治理论是将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并未对官僚个人的行为进行研究。实际上,官僚机构并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集体行动的难题在其中照样存在。官僚可以从一组“合法”的备选决策集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而不是社会的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多数被视为政府行为的活动,其实只是出自官僚个人理性选择的活动。
(三)、市场秩序与经济立法
芝加哥视角 早在1946年,斯蒂格勒就在他的一篇文章中用经济学的方法对一项立法 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进行了分析,他的研究集中于其中的最低工资条款上?在那篇文章中,斯蒂格勒提出的两个问题是:(1).这种立法能够消除贫困吗?(2).是否存在更有效率的替代?经过细致而又周密的分析之后,他指出:最低工资立法对资源配置可能产生这样两种影响:(1).企业家会寻找能够替代劳动力的其它生产要素(如技术)来维持原产出规模;劳动生产率低的工人或者被解雇,或者被迫增加劳动强度;(2).在缺乏替代要素时,产出规模下降。由此得出:最低工资立法无法消除贫困,也无法改进效率。【36】这是在没有考虑立法过程的情况下对立法效果的一种分析,采用的完全是价格理论的方法。在此后的几篇文章中,斯蒂格勒继续发展了自己关于经济管制和经济立法的思想。他的基本思路是:(1).管制往往是被管制者自己争取来的,其目的是维护被管制者的利益;(2).管制需要耗费大量的非生产性成本;(3).经济管制和经济立法往往不是象宣称的或表面上看来那样服务于公共利益;(4).经济管制和经济立法往往会损害经济效率。【37】其他芝加哥经济学家,如巴罗、波斯纳、德姆塞茨(Demsetz, Harold)和佩尔茨曼等,也发展了类似的理论,他们大多把管制和立法视为管制者提供给被管制者的一种商品,它只对交易双方有利,而与公共利益无缘。在1969年的一篇文章【38】中,德姆塞茨完善了芝加哥学派的经济立法理论。通过对证券市场管制的分析,德姆塞茨指出:在信息完备的完全竞争状态下,管制当然是无用的。但完全竞争状态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因此管制并不当然无效。只有当管制的成本超过管制带来的收益(不论是给特殊利益集团还是给整个社会)时,管制才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