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出发,税收程序法并非超越和独立于税收实体法,而都是税收之债作用的领域,只不过前者注重税收要素的建构,而后者则侧重于税收之债的发生、变更、消灭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互动关系。我国税收征管法最大的问题在于过于重视保障“征税权力的运作”,而对纳税人的权利考虑太少。税法学者们近几年结合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虽有一些相关的成果问世,但据我们观察,这种研究大多是应景之作,缺乏自己独立的立场和观点,特别是一味逢迎税务机关加强征管权力的呼声,对权力运行的程序控制漠不关心。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虽然在这方面有所进步,但我们认为远远不够,今后税收征管法应当和税收基本法一样成为我国税法学研究的中心,使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理称为贯穿整个税法的一条主线。
【注释】参见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侯怀霞:
《我国亟待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与企业》1997年第4期;陈学东:《浅论税收基本法的调
整对象》,《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李刚:《对税收基本法几个问题的认识》,
《财经研究》1996年第2期;华国庆:《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刍议》,《安徽大学学报:哲社
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关于我国税收基本法中税收司法体系的立法思考》,《扬州大学
税务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徐志:《我国税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
版》1999年第1期。
参见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第21-23页。
参见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31-67页。
参见朱大旗:《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柴效武:《论遗产税开征的理论依据与税制构想》,《浙江大学学报》第12卷第2期,1998年6月;蔡磊、仇永胜:《我国遗产税法的法理分析》,《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参见雷根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难点分析》,《涉外税务》2000年第8期。
在这方面,《
合同法》、《
婚姻法》的立法过程值得遗产税立法学习和借鉴。
参见熊伟、刘剑文:《WTO体制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对策》,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的研究以刘剑文教授为代表,其研究成果主要有:《所得税法导论》(独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所得税法》(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所得税法研究》(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