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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IP协议、自生自发秩序和中国的互联网法律

TCP/IP协议、自生自发秩序和中国的互联网法律


赵晓力


【全文】
  2000年12月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赵晓力博士在经济中心致福轩做了一个题为“TCP/IP协议、自生自发秩序和中国的互联网法律”的讲座,下面是其讲座摘要。
  自生自发秩序这一概念是由哈耶克在其一系列著作中提出来的,但是自生自发秩序这一思想最早并不是发端于哈耶克。在经济学史中,有这种观念的人很多,比如亚当·斯密。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描述的分工和交易就是一种这样的秩序。在《国富论》一开头,斯密描述了分工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好处,接着他分析了分工这种秩序产生的原因。他认为,分工所带来的好处并不是人们对这好处的直接追求而得到的,而是通过了“交易”这个迂回。但交易这种倾向是不是人之理性的必然结果,亚当·斯密存而不论:“这种倾向,是不是一种不能进一步分析的本然的性能,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不是理性和言语能力的必然结果,这不属于我们现在研究的范围。”亚当·斯密把人与人之间通过交易的协作和援助归结为人的自利心,再加上交易这种“自然倾向”。但是,对于交易倾向从何而来这样的问题,他存而不论。如果这种“自然倾向”并不自然(为什么偷和抢就不是人的“自然倾向”?),分工秩序如何可能呢?
  亚当·斯密进行的是具体的动机-行为分析,哈耶克则通过抽象的行为-规则分析,来研究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把人的“天赋”/“倾向”和“才能”,统统看作“个人知识”。亚当·斯密所分析的是人在自利心和自然倾向的驱动下,通过交易而产生的分工秩序,哈耶克分析的则是人类在每个人的个人知识基础上不断扩大的合作的扩展秩序。哈耶克的规则分析不再以顾客和面包师之间的交易行为为中心,而是转向交易规则的研究,这种研究必然是历史的和社会的。
  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的研究建立在对三种行动和知识的关系的分析上:
  1、个人行动与他人知识的关系:一个人无法替他人决策,因为他无法占有他人的全部个人知识,而这种个人知识是和他人特定的时空情景结合在一起的。
  2、个人的行动与他自己的知识的关系:一个人无法甚至确切地知道他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对自己的行为,他可能也是“知其然”(know what)而不“知其所以然”(know how)。
  3、个人的行动和整个文明累积的知识的关系:一个人对他依照从事的那一套文明社会的普遍抽象规则并不能确切的知道和清晰地表述。这里的普遍抽象规则就是哈耶克意义上的法律,国会或政府的立法并不一定是这种普遍抽象规则的确切表述。这就是哈耶克所谓“法与立法”的二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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