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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IP协议、自生自发秩序和中国的互联网法律

  “法与立法”的二元观带来很多意涵。在哈耶克看来,普通法是一种典型的自生自发秩序。普通法法理学认为,规则并不是制定的,而是发现的。制定法只是法律渊源之一,而不是法本身,法官要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来发现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规则。先例制度保证了,正确的解释和推理可以被挑选出来,错误的、不适当的解释和推理能够被剔除,因此普通法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法律体系,就像民族语言一样。
  互联网是最新的自生自发秩序的例子。这一点可以通过TCP/IP协议的“发现”过程来说明:
  1、1969年9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第一次把接口信号处理器(IMP)和主机连接起来。1969年12月扩展到4个节点。1969年4月,克洛克发表第一份RFC(征求意见稿),此后成为互联网上开放标准的主要形成方。每个人都可以通过RFC提出建议标准(proposal standard),试行6个月以上,至少开发两种实现,并不断测试,解决所有问题,然后可以变为草案标准(draftstandard),保持4个月,开发和测试更多的实现,才有可能成为互联网标准(Internetstandard)。1970年12月,克洛克领导网络工作小组制定出最初的主机-主机协议NCP。
  2、1974年,文顿·瑟夫发表“分组网络互连的一个协议”,提出TCP协议。后来分成TCP和IP两个协议,合称TCP/IP。目前,TCP/IP已经发展成一个分层的协议簇,包含着上千个协议。现在的协议的标准化由互联网协会协调维护,由志愿者组成的IAB(Internet ArchitectureBoard)是ISOC的技术顾问组。这是一个非官方的完全公开的自愿组织,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它的会员,参与其讨论,参加它的邮件列表没有任何限制。
  3、1983年1月1日,NCP由于没有TCP/IP强大,停止使用。
  4、80年代,TCP/IP遇到了官方的挑战。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提出了一个官方的协议OSI。OSI虽然得到了美国、欧洲政府的支持,但过于学术化,而且没有得到实际应用的检验。在这场官方标准和事实上的工业标准之争中,开放自由的TCP/IP标准战胜了官方标准OSI。
  上述事实可以给我们许多启示。TCP/IP是一种自由开放的标准,不断地被人们发现,不断地优胜劣汰-甚至淘汰官方制定的标准,并且不断地演化。在互联网这个自生自发秩序中,“标准只能被发现,不能被制定”。
  中国互联网近些年来发展迅速。从官方到民间一直有呼声对互联网的发展进行规制。最近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1月6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同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互联网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这些着眼于贯彻政府意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带来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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