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为个人私生活中不愿公开的秘密空间,其具体内容涉及个人私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侵害隐私的行为可表现为各种形式,其中,非法窃取或公布涉及个人生活的秘密信息最为典型(窃听私人电话;偷录私人谈话;偷拍私人相片;偷看私人日记、信件、病例、个人或者家庭财务账目;偷窥私人卧室;秘密调查私人银行存款;公布他人不愿为人所知的疾病、个人历史档案、身体特征及其缺陷、婚恋、嗜好、心理特征、社会关系,等等)。除此而外,擅入他人住宅或者对他人进行跟踪等,也可构成对隐私的侵犯。
关于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私生活秘密的范围和强度,是理论和实务上必须研究的问题:
首先,个人私生活秘密并非都要受隐私权的保护,当此种秘密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发生冲突时,即不存在隐私权。例如,向有关机关揭露他人之违法或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的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住宅的搜查,等等。
其次,个人私生活秘密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即不存在隐私权。“公众知情权”为公法上的概念,指社会公众有权利知晓与政府行为或者社会事务有关的信息,其中包括对政府官员的财产、履历、家庭等个人资料的了解,也包括对公众人物(如社会活动家、著名影星等)有关行踪及其他个人信息的了解。政府官员以及公众人物之隐私范围的限制,原因在于他们“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主持者和参与者,他们的个人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对其执行的公共事务产生影响”。但是,如何界定“公众知情权”的范围,却是现代法律尚待深入研究的问题。不过,在我国,基于社会公益的维护而公布政府官员、人大代表个人生活的某些信息资料,肯定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第三,受隐私权保护之个人私生活秘密的具体范围,要受社会经济、教育、文化发展程度和民族生活习惯等的影响。因此,何种个人私生活秘密构成隐私权保护的隐私,应以当时社会上之一般观念予以确定。同时,即使构成侵害隐私的行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应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大小予以判定。
[日]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8月版,第31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643-644页。
王利明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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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五种观点以及阐述引自王利明等编著《人格权法》,第8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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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浅谈对尸体的法律保护》,《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
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7-108页。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6页。
王利明等编著:《人格权法》,第82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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