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及国民素质、国民观念等各方面条件(这些条件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是完全不同或有重大差别的)的限制,中国宪政的发展只能走渐进式的道路,即不断通过
宪法修正案推进
宪法和宪政进步,逐步建构和完善政治文明的道路。如果有人想一步到位,一次性地制定出一部架构完善宪政体制的现代民主
宪法,他只能躺在自己床上慢慢梦想或坐在自己家里慢慢设计,如要投入实践他只能头破血流。如果有人过于迷恋
宪法的稳定性,不愿意在局部条件成熟时适时地推出
宪法修正案,以将
宪法和宪政在现有基础上推进一步(哪怕是一小步),而试图等到哪一天,待全部条件都成熟了,再对
宪法大修大改,搞出一个能管一百年或更长时间,在一百年或更长时间内不需要做任何修改的
宪法来,那他可能要等一百年或更长时间,因为
宪法、宪政不仅是时代的产物,而且也是时代的推进器。好的
宪法能创建政治文明,从而推进时代前进,坏的不合时宜的
宪法会维护和助长政治腐败,从而阻碍时代前进。因此,在中国,发展宪政的明智选择只能是把握时机,把握条件,不是过急,也不是过慢,而是适时地一个一个推出
宪法修正案,逐步地,不断地将中国推向现代民主、宪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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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以后,我国陆续推出了三次共十七条
宪法修正案。用
宪法的本质作用衡量,这些修正案大多数应该说是必要的,对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如确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长期存在与发展;确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国策;确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在法律范围内自主经营,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确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等。当然,确定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并非
宪法本质作用所在。但是,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是宪政的基础,在我国的特定条件下,通过
宪法首先来解决作为宪政基础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问题是必要的,事实证明这种选择也是正确的:有了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宪政基础,下一步就可以水到渠成地解决政治体制和较深入的宪政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