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修宪有关问题答《南方周末》记者问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记者:有四个问题,听听您的意见:1、如何客观评价82
宪法以及此后的几个修正案?尤其是修正案,它起到了哪些积极的作用?2、现行
宪法的主要缺陷在哪里?并由此产生哪些消极的后果?3、再考虑到现行政治体制的情况下,如果修宪,当务之急应该增加或删改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对加强宪政制度建设将起到什么作用?4、您认为,我们在50年的
宪法历史上,有哪些教训,特别是修宪方面?比如:将阶段性的政治任务、甚至政治口号等写进
宪法,即使不过时,也不过是一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摆设。从这个意义上说,哪些是
宪法应该规定的内容,哪些不是
宪法应该规定的内容?
姜:要评价某一个国家某一部特定
宪法的好坏或某一特定
宪法修正案的必要性,必须确定一个适当的标准。这种适当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呢?我认为,评价
宪法好坏或
宪法修正案必要性的适当标准应该是
宪法的本质作用,即
宪法作为
宪法所应发挥的作用。一部
宪法,如果发挥了作为
宪法所应发挥的作用,就是一部好
宪法;一项
宪法修正案,如果能有助于促进相应
宪法发挥其
宪法的本质作用,该
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就是必要的。那末,
宪法作为
宪法所应有的本质作用是什么呢?
宪法的本质作用应是建构政治文明,即通过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保障公民权利不被国家权力侵犯,保障人民有效控制和监督国家权力;通过调整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保障国家权力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腐败和滥用,保障国家权力行使的公正和效率。
宪法的本质作用不是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调整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关系,也不是调整一国与他国,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尽管
宪法也会调整这些关系,并起到影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影响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
宪法却不是为了发挥这些作用而来到世间和在世间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