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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修宪有关问题答《南方周末》记者问

就修宪有关问题答《南方周末》记者问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记者:有四个问题,听听您的意见:1、如何客观评价82宪法以及此后的几个修正案?尤其是修正案,它起到了哪些积极的作用?2、现行宪法的主要缺陷在哪里?并由此产生哪些消极的后果?3、再考虑到现行政治体制的情况下,如果修宪,当务之急应该增加或删改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对加强宪政制度建设将起到什么作用?4、您认为,我们在50年的宪法历史上,有哪些教训,特别是修宪方面?比如:将阶段性的政治任务、甚至政治口号等写进宪法,即使不过时,也不过是一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摆设。从这个意义上说,哪些是宪法应该规定的内容,哪些不是宪法应该规定的内容?
  姜:要评价某一个国家某一部特定宪法的好坏或某一特定宪法修正案的必要性,必须确定一个适当的标准。这种适当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呢?我认为,评价宪法好坏或宪法修正案必要性的适当标准应该是宪法的本质作用,即宪法作为宪法所应发挥的作用。一部宪法,如果发挥了作为宪法所应发挥的作用,就是一部好宪法;一项宪法修正案,如果能有助于促进相应宪法发挥其宪法的本质作用,该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就是必要的。那末,宪法作为宪法所应有的本质作用是什么呢?宪法的本质作用应是建构政治文明,即通过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保障公民权利不被国家权力侵犯,保障人民有效控制和监督国家权力;通过调整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保障国家权力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腐败和滥用,保障国家权力行使的公正和效率。宪法的本质作用不是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调整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关系,也不是调整一国与他国,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尽管宪法也会调整这些关系,并起到影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影响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宪法却不是为了发挥这些作用而来到世间和在世间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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