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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为什么不适合做其法律的解释者?

立法者为什么不适合做其法律的解释者?


李红海


【关键词】立法 解释 司法 立法者的原义
【全文】
  法律解释的问题现在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真正的法律决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实实在在发生了或将要发生实际效力、产生实际效果的法律;而书本上的法律要落到实处,要成为实实在在发生效力的法律,就必须通过执法者或司法者的解释。于是我们看到:房产科公布的公房分配方案的最后一条写着,本方案解释权归房产科;大学里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罚办法的最后一条说,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社会上各种大型抽奖或类似活动的章程的最后一条也赫然印着,本活动的解释权归活动主办者……
  面对民众对于法律解释问题的觉醒,法学研究者们自然应该感到欣慰,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究竟谁应该成为“法律”(之所以加引号表示它包含了前面所提到过的各种各样的会对他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产生影响的非正式规范)的权威解释者呢?很多人都会认为,这些“法律”规范的制定者们当然应该是法律的解释者,因为只有制定者才更明白自己制定这些规范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对此,我的观点截然相反:立法者不适合做其法律的解释者!理由如下:
  首先,立法者不一定会比其他人更懂法律,或更明白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这一点我们可以拿议会的正式立法作为例子予以剖析。众所周知,作为现代民主象征的代议制,其议会的组成人员之成分是相当复杂的,换言之,不是每一个议员都是法律专家,而是有着非常多的外行。这一点在我们国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员的选择主要考虑的是它的广泛代表性,而不是专业性。除了各地的地方代表外,还有诸多行业的优秀人士作为代表出席大会;这些在其行业内非常优秀的人士在立法方面却未必优秀,但他们的态度却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因此,说得严重一点,我们的许多法律实际上是由众多外行人士制定的(当然这种情况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已经在得到改善),而他们是不必然(而且很可能是必然不)比法律专家或特定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更懂得某项法律的,让这些不懂法律的人来解释法律其依据是什么呢?
  另外,正式的法律往往是由某届议会通过的,一旦通过,其生效的期限通常是很长的(长到直到有其他法律将其废止或取而代之);而每届议会的任期则是有限的(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代表的任期是5年),那么新一届的议员们是从什么意义上说能比其他人(比如法官或法律专家、特定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更了解对他们来说同样陌生的往届议员们的立法目的和意图的呢?有人会说,议会拥有当年立法时的草案说明书等内部资料,他们可以参考这些东西作出判断。姑且不说这些资料今天已经越来越公开、甚至是普通人经过努力也能够得到的事实,我们依然可以争辩的是,这些资料表明的是过去的情势,而它们却未必适合今天的情况,而法律的解释是必须面向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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