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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为什么不适合做其法律的解释者?

  因此,在上述两重意义上,我们说立法者未必比其他人更懂得法律,因此也未必更适合做其法律的解释者。有人会反对上述的视角,说它涉及到的是议会换届的正式立法的情形,而生活中还有许多“当场兑现”的情况:如抽奖活动的组织者昨天制定了规则,今天适用,明天可能就作废了,这时,他就最了解自己的规则。我承认这样的情况,但我仍然认为他不适合做其立法的解释者。注意,这里说的是“不适合”,表明的是一种应然的状态或者是道德判断,而不是说他是不是更了解他的法律的事实。
  之所以在立法者更了解其法律的真意的情况下仍然反对他出任解释者,是出于公平和正义的考虑。我们可以设想如下情况:一个大型的抽奖活动,组织者在设计游戏规则时由于疏忽或其他不可预知的原因使得参与者利用其规则的漏洞而轻易获得了最大的奖,从而使组织者组织本次活动的目的落空(比如,组织者本希望在活动的最后一刻最大的奖才出笼,而此时在活动的一开始就已水落石出,从而失去了组织者所期望的轰动效应);这时,组织者就有可能利用自己对活动规则的解释权来使中奖者失败,而这对中奖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的确是在正常地利用规则,并因此而获得了结果。有人会说,这没什么,组织者这样的行为会因其“背信弃义”而受到“惩罚”(比如没有人再参与其活动或购买其产品)。但问题远没有这样简单,因为这并不是一次活动或“背信弃义”的问题,而是一个制度设计问题,即法律的解释权究竟应归于谁才会避免上述不公正的问题。
  我的一个朋友就曾真切地碰到过类似的“遭遇”:单位分公房时房产科的分配方案上写着,符合某种条件的人“保底校内两居室”,他符合了上述条件,但论到他时校内的房子已经没有了(事实上也不是没有了而是可能有其他用途)。在他质问房产科科长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所谓“校内两居室”是指学校房源两居室;而任何一个识得中国汉字的人都会明白“校内两居室”和“学校房源两居室”之间的截然差别!为了避免一无所获,我的这位朋友赶紧违心地选择了校外的房子,可谁又能保证“立法者们”不会利用他们对于自己“法律”的解释权来对付下一个不幸者呢?人性恶的说法虽没有实证材料上的支持,但竭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却完全可以被认为是人的一种生理和心理上的本能,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去抱怨那些“疏忽大意”的立法者千方百计地利用自己的特权(解释权)、甚至是“不择手段”地为自己“争取”利益,而应从制度的层面来追问:我们为什么将法律的解释权归诸法律的制定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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