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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加重情节的聚众犯罪

作为加重情节的聚众犯罪


李宇先


【关键词】聚众犯罪|加重情节
【全文】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中,有一些聚众犯罪是作为加重情节规定的,它们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
  对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不是存在聚众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未涉及。笔者仔细研究了我国刑法对这两个罪的罪状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煽动分裂、破坏国家的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条第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上述两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这两个罪的罪状是分两段的,而后一段均分别使用了“首要分子”这个概念,我国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凡是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出现了“首要分子”这个概念时,就意味着存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从刑法分则对犯罪集团的规定来看,凡是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进行规定的,就会明确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如第170条第(1)项规定的“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凡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均可以理解为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因此,在此两罪的罪状中的“首要分子”就只能选择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了,这两个罪的罪状的后半段其实质就是以聚众犯罪的形式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和以聚众犯罪的形式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再从其罪状来看,“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其量刑幅度超过了单个犯罪分子煽动分裂国家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的有期徒刑5年的最高法定刑,实质上是一种加重处罚。因此,在这里,“聚众”就不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是这两个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即以聚众犯罪的形式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和以聚众犯罪形式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在“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是存在聚众犯罪的情形的,同时也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聚众犯罪的一种。严格地说这种情形应当构成独立的犯罪或者罪名,即应当是“聚众煽动分裂国家罪”和“聚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不应当将“聚众”犯罪行为作为“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样就更符合这两个罪罪状的特征。
  这里的“煽动”应当理解为以语言、文字、图象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鼓动、宣传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鼓动、宣传的行为。“煽动”行为严格说来是一种教唆行为,但是刑法分则没有将其视为非实行行为的教唆行为,而是将其视为实行行为。对以聚众犯罪形式犯“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在处罚上,目前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罪名仍然是“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二是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或者“其他参加的”,我国刑法没有列举单独的处罚规定,一般应当理解为仍然按单独犯的量刑幅度量刑,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分裂国家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重大的”,是指在聚众煽动分裂国家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罪行相对较重的犯罪分子,如主要煽动行为的实施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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