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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通令

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通令


邓宇琼


【关键词】国际刑警组织 发布 通令
【全文】
  1923年,在维也纳召开了第二届国际刑警大会,在这次大会上成立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ICPC),这就是后来广为人知的国际刑警组织。最初,这个组织仅仅是一个欧洲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拥有178个成员国的全球性组织,在打击国际性犯罪和协调各国处理跨国境、边境的犯罪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是在1984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第53届全体大会上被正式接纳为成员国的。
  国际刑警组织主要通过以下机构建制发挥作用:审议机构、永久性机构和国家中心局。审议机构是指全体大会和执委会,他们具有决策与监督的权力,并定期召开会议。永久性机构是指总秘书处,总秘书处在国际刑警组织中是常设性的行政领导和技术机构,它贯彻执行审议机构的决定和建议,并为开展日常的警务合作提供便利条件,负责与各国中心局保持密切的联系。国家中心局是各国负责与其他国家中心局和总秘书处之间相互联系的国家机构,中国国家中心局设在中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发布国际刑警组织的通令是由国际刑警组织的总秘书处作出的,总秘书处下设有专门的 国际通令发布机构,主要负责应各国家中心局的要求发布各种通令,但是,总秘书处实际上只承担中介、联系的作用,实际的缉捕、调查都是由各国家中心局完成,公民在发现、知悉特定信息后也是联系当地警察,而不是直接向国际刑警组织的总秘书处汇报。
  总秘书处发布的通令包括两种,一是对物品,如被盗的艺术品、武器或是毒品等情况发布的国际性的通令,进行国际调查;二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要求就特定人发布的通令。后一种通令更为重要,根据针对的具体对象不同,分为五种,以通令上国际刑警组织徽标的五种不同的颜色作为标志,分为红色通令、蓝色通令、绿色通令、黄色通令和黑色通令。
  红色通令
  红色通令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红色通缉令,也叫缉拿通令,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令,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缉令,另一种是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缉令,红色通缉令适用于重大、紧急的案件,震惊海内外的中国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在潜逃出境后,中国国家中心局即发出红色通缉令,进行全球缉捕,最终由缅甸警方在当地的一家酒店拘捕了赖昌星,并移交中国警方。
  红色通令特点首先在于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效力,即红色通令可以在发现逃犯后采取临时性拘捕和引渡的措施,通过这种强制措施,可以保证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成效:第一,在逃犯被引渡之前,是处于羁押状态之中,从而避免其逃脱;其次,被申请国可以直接根据红色通令在进行临时性拘捕后启动引渡程序(有些国家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决议可以按国际互助名义要求引渡),如果没有红色通令,发现在逃犯之后再进行联系、传递法律文书等,就容易造成逃犯在此期间逃往他国,逃避缉捕,所以,红色通令可以大大简化并加速引渡程序。目前,红色通令已经实行网上发布,信息发生变更后可以立即更新,而被申请国可以据此直接适用更新后的材料信息,无须核查,红色通令在传递、发布上的现代化更新,更体现出红色通令的高效、便捷。在五种通令中,红色通令是唯一可以对所通缉的罪犯实施拘捕并进行引渡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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