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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通令

  公民在一国受到拘捕应当以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为前提,一国根据红色通缉令对特定人实施拘捕的法律根据在于申请中提供的逮捕证或法院判决书。逮捕证和判决书是红色通令的必备文件,申请国在申请红色通令时必须提交,如果没有提供此法律文书,被申请国有权拒绝执行。申请国司法当局在提交时,如果这些法律文书有编号的,应当注明;没有编号的,应当编有说明标记。逮捕证和判决书的签发日期、地点、签发人也都是应当说明的重要信息,这些都是用来证明逮捕证和判决书的真实有效性,是证明红通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当然,是否将红色通令作为临时拘捕的依据并对逃犯实施逮捕最终取决于国家的认可,绝大多数成员国认可红通作为临时性拘捕的有效依据,只有少数国家拒绝认可。
  红色通令的第二个特点在于其包含有充分、完备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逃犯的身份描述和司法内容,从而保证被申请国在执行中于法有据,具有操作性。具体来说,身份描述主要是指要求通缉的在逃犯个人情况,包括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时间地点、国籍、外貌特征,如果可能的话提供照片和指纹,以及职业、语言、身份证件号码等等。司法内容主要是指申请通缉的罪犯所涉及的犯罪情况以及申请的法律根据,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罪名、引用法条、刑期、执法时效和逮捕证、判决书等。这些信息在申请红色通令时都要求按照格式进行填写,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在签发红色通缉令时将对这些内容的填写进行审核,申请表中有重要的内容未填将不被获准签发红色通令。进行审核一是为了保证红色通令在签发后包含足够多的有价值的信息,以确保执行的效率;更重要的是,确保红色通缉令的签发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行动范围,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章程,特别是“严禁本组织进行任何政治、军事、宗教与种族性质的干预与活动”。国家之间基于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也可以直接请求他国对在逃犯进行调查、拘捕,但是,往往会由于提交文件中欠缺重要的信息如逃犯的照片或指纹而阻碍调查,更主要的是,被申请国在发现逃犯踪迹后,没有有效的法律文书(即逮捕证或法院判决书)作为根据对其实施拘捕,往往贻误缉拿时机。
  第三,红色通令向全球广为发布,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红色通令在全球所有的成员国中进行发布,不受特定的地区限制,并应申请国的要求以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同时印发。今年,红色通令实现了网上发布,红色通令的信息跟随网络延伸,任何人发现了被红色通令通缉的在逃罪犯都可以直接向当地警方联系,从而保障更多公民避免为逃犯接近,远离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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