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舞:韩国金融机构治理与监管的新变革(金华均著,蔡奕译)
蔡奕
【关键词】韩国、金融危机、治理、监管
【全文】
一、是否有必要改变银行的股权结构?
目前韩国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是对银行的治理与监管问题(corporate governance一词原指公司治理,本文引伸为对银行的治理与监管)。人们普遍认为,韩国的经济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银行经理层违背其所负的信用义务所致。在政府行政干预下所普遍实行的“定向贷款”将大量无绩效的贷款集中在那些具有高度杠杆效应的超大型企业中。当定向贷款习以为常时,银行管理层就不再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当这些借款公司相继倒闭,贷款银行也因此损失了大量资金,以致酿成现今韩国金融市场上风声鹤唳的混乱局面。而这一切本可通过银行经理层的缜密管控而得到避免。
此难题的一个解决方法是允许非金融公司,包括那些隶属于“巨舰企业”(指韩国的超大型综合商社)的公司,来参股控制商业银行。这一举措可通过放宽对银行持股的股权限制而得到实现。具有私人商业背景的控股股东将有助于改善银行管理层的效率性和稳健性。放宽银行持股限制的支持者认为,银行股权的相对集中将有助于重新检复韩国的金融体制。
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如果银行的持股限制被放宽,韩国银行将会沦为某些“巨舰企业”的“财务部”。这将会导致持股公司的“监管失位”,因为它们觉得在它们的融资能力下,银行将会是高枕无忧的。而放宽银行持股限制的支持派则认为银行经营的效率性和稳健性可通过强化银行监管体制以及(或者)在经理层外引入可行性监管机制来实现。正是基于兼并方式可改进经营效率和金融稳健性从而提升银行竞争力的理论,韩国政府创设了一项独立的法律体制以促进银行间的合并。韩国银行法也已被修订,以利于引入外部董事制度来改善银行的治理与监管。
直到最近,韩国还保留着对银行持股股权不得超过4%的最高限制。然而,银行持股比例封顶限制已被《韩国银行法》(该法制订颁布于1998年1月3日,又经1998年2月、5月及1999年1月三次特别修订)所弱化。《韩国银行法》对韩国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的协定作了补充。虽然在法律上股权封顶制度还存在,但实践中,只要经韩国政府许可,通过银行间合并使持股比例超过4%甚至15%是完全可行的。因为此项新措施的构建是从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角度考虑的,所以现在有关人士正在讨论是否将法律的基本规定作一彻底改变。当然,这还要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力行倡导的改变韩国银行股权结构的举措是否确实奏效。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即根据非银行企业的运作经验而采取的功能性监管策略将是改善韩国银行管理的另一条重要途径。
在改善银行经理层的稳健性管理问题上,我们能从银行治理与监管的比较研究中得到什么样的结论呢?在来自国际性压力作用下的因应性改革完成后,韩国是否应当继续其在银行治理的功能性变革问题上所作的努力?答案是肯定的。银行体制的效率性与稳健性如此复杂的问题,是难以用单一举措实现“毕其功于一役”的。改善银行经理层的稳健性也是如此。严厉的规制固然可以防止银行经理层进行内部交易及参与其它不法勾当,但它同时也会导致信贷实践的保守和不敢创新,而这与以往因循守旧的效果是雷同的。因此,诊治韩国银行的痼疾需要双管齐下:既要改变银行的股权结构,也要建立在良好运作的董事会机制扶持下的类私人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层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