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部董事制度
根据最新的《韩国银行法》的规定,韩国银行应设置更多的外部董事,而非官方董事。外部董事须从股东代表和董事会所推荐的候选人中,以七选三的差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银行总裁的选任产生须经全体外部董事2/3以上的多数支持票通过。
此项改善银行治理的新举措遭到强烈地批评,指责它太不现实。在其他经济体制即使是德国、美国这样高效运作的经济体制下,“外部董事”对改善银行管理层的稳健性来说也显得不够独立,更罔论韩国这样经济体制存在先天缺陷的国家。纷繁复杂的推荐和选任程序使银行业者的工作更加艰巨,更加事倍功半。但不管怎么说,《韩国银行法》对改善韩国银行董事会所作的前所未有的努力确实令人耳目一新。并且如前文所说,《韩国银行法》所主张的上述新型模式已被一些新兴的国有民营的企业所采纳。
三、银行合并与收购
虽然韩国大银行董事层并购思潮的存在早已众人皆知,但直至最近,银行并购的理念尚未为人们所普遍接受。这与韩国传统上将金融机构更多地视为准公共组织而非私营商业实体的思维有关。这也清楚地说明了韩国经济现存的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所在。但是,以促进银行并购的形式来提升银行经营国际标准和增强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已成大势所趋,并得到广泛认同。故1996年12月韩国政府制订了《金融产业结构改进法》,为韩国银行的并购浪潮推波助澜。该法律规定了减轻金融机构并购负担的各种措施,包括对并购交易有利的税收待遇、对问题金融机构清算与重组过程的监督等。但是,人们预期的自发的银行并购看来尚不可行,这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韩国现实中与银行并购接踵而至的工人安置问题。
最近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倡导的银行业重组努力改变了上述状况。由于银行股权的上限封顶及外国投资者收购韩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权限制被废除,外国银行将有希望入主某些韩国金融机构,其中亦包括商业银行。韩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的备忘书第17条也规定韩国金融部门的重组措施包括“国内和外国金融机构进行的合并与收购”,并且外国金融机构被允许“以友好方式和依平等原则参与韩国国内金融机构的合并与收购”。作为善意履行协定义务的初步表示,韩国政府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建议,决定在1998年11月前,对处于困境中的韩国第一银行和邵氏(音译)银行实行私有化。1998年1月修订的《韩国银行法》容许甚至鼓励外国投资者对韩国银行的并购,这一立法倾向表现在它容许外国银行不经韩国政府许可便可获取韩国银行的股份。由于韩国政府力图恪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施加的改革方案以实现金融产业的重组,因此在地方基层的实践中,银行并购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1998年6月,根据《金融产业结构改进法》的相关规定,四家处于困境中的地方银行被并入其他地方银行。1998年8月和9月,一些地方银行公布了它们彼此之间的友好合并计划,例如韩国商业银行与哈尼(音译)银行的合并、赫那(音译)银行与波南(音译)银行的合并、库克明(音译)银行与韩国长期信用银行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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