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对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方式是一种在分业管制基础上的单一资本充足性要求(Solo 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最终文件指出,这种监管方式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集团的风险水平。在金融集团中,即使每一金融机构都满足了该行业的资本充足性要求,也不能说明整个金融集团的资产处于良好状况,因为集团可能利用内部持股等因素来实现资本的重复计算。此外,多元化金融集团中常有一部分子公司经营非金融业务(如贸易、租赁、保理等),对这些业务一般并没有严格的资本要求,但这些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会对整个集团的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时应将上述子公司的资本状况考虑在内。
为了剔除一些不真实的因素,从集团的整体角度衡量资本充足状况,最终文件推荐了三种资本充足性度量方法,供各国监管当局选择适用:
(一)分类度量方法(Building-Block Prudential Approach)
分类度量方法的适用前提是监管当局可获得整个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此时监管当局可将集团视为单一经济实体(a single economic unit)来计算其内部各项业务和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程度。
其具体步骤是:首先,根据监管要求将合并报表项目分为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和非金融业务;其次,计算每一类业务的资本要求,对于非金融业务,可以使用替代的名义资本(Notion Capital Proxy)要求;[2]再次,用每一类业务的实际资本减去相应的资本要求,得出该类业务的资本盈余(或赤字);最后,用各类业务资本之和减去各类业务资本要求之和,以确定集团的资本充足程度。
分类度量方法的特色在于,它允许资本盈余和赤字在集团内部进行综合平衡,一类业务的资本盈余可以用来弥补另一类业务的资本赤字,使监管机关不必拘泥于单一业务风险状况,从集团总体的角度来评判集团的资本充足状况。
(二)以风险为基础的汇总方法(Risk-Based Aggregation Method)
以风险为基础的汇总方法(以下简称汇总法)适用于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无法获得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或是集团的内部往来无法轧差(Intra-group exposures may not be readily be netted out.)。
汇总法的思路是,在集团的实际资本中,扣除向上、向下和横向的持股限额,然后与集团的监管资本要求进行比对,剔除集团内部持股份额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资本的重复计算。计算集团实际资本的另一种方法是不扣除内部持股份额,直接计算集团的外部资本。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集团内部持股关系不明晰或持股数额难以计算;或者集团内部存在着复杂的内部交易。集团外部资本的计算方法是:将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全部相加。这些外部资本包括:股权性投资、符合条件的外部债务、来自集团外部交易的保留利润和其它符合条件的资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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