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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法治的核心

  要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改革我们的制度,又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既要改变国家管理者的工作作风,又要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但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要从转变观念入手。只有花大力气采取措施,让公正的理念深入人心,法治社会才可能建成。公正观念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表现为:(1)法律至上观念,全社会都要赋予法律以极大的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时刻以法律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2)平等观念。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从普通公民到领导干部,无论现在职务多高,过去功劳多大,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乎于法律之外的特权。(3)权力制约观念。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科学分工的各种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法定的权力,同时又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的配合和制约。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政府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制约。同时所有的国家权力都要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4)权利义务观念。所谓权利就是法律规定的利益,所谓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观念的树立,要求全体公民都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同时还要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勇于进行监督。当整个社会都能做到权利义务界限分明,秩序井然,法治的根基必将牢不可破。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38页。

亚里斯多德:《政治学》第169页。

书名同上,第81页。

转引自陈允、应时著《罗马法》第74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6页。

书名同上,第47页。

狄骥:《宪法论》第91页。

参见张国华、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纲》,第184-185页。

《金史·刑法志》

《原法》

《贞观政要》,《历代刑法考·总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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