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的简单梳理并不是反对当代中国法学界关于后现代主义的用法。我的要点是,如同我先前的观点一致,我们不应当过于看重将某一个学者或某一部著作归为哪一类。这种工作对于思想史、学术史研究也许有一定的意义,便于分类理解和全面把握;对于自己的思想清理也许也有点用处;对于教学、传授知识也许也有点意义;但是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的思想发展,在我看来,则没有什么意义。正如一位学者也许有点过于辛辣的因此有点后现代的挖苦,什么东西一落进“屎”(史)坑里,就完了;特别是法学。
为什么?因为法学和法律的特点,也因为学术思想发展的特点。就法学和法律而言,它们都是世俗导向的,最重要是要解决社会中的问题。而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并非理论在前,实践在后;而更可能是相反,请想一想“理论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才起飞”。理论对实践有某些指导作用,至少可能在某些时候如此。但是,即使理论上通了,在实践上也未必能做好。即使在这一事件问题上做好了,也未必能在另一个问题上做好。从理论到实践之间有一个很难跨越的鸿沟。“懂得如何做”与“做”不仅并不相等,而且两者还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知行合一的问题一直是人类的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法学思想的发展而言,也具有这样的问题。一般原则既并不能规定具体案件的结果,[23]也不可能包打天下。法学研究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了解他人的思想、给它们分类或排座次能获得的,而是在仔细研究他人研究的问题(而不是结论)并不断练习中获得的。[24]
因此,在我看来,还是如同胡适所言,应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在阅读学术研究成果时,首先不关心作者属于哪个流派,哪个主义,而是要和作者一起进入作者关心的那个问题。看作者的问题是否读者自己关心的问题?作者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其论证是否有道理?道理有多大?能否说服我自己?与自己的经验和信念是否吻合?如果不相吻合,问题是在作者身上还是在自己身上?自己能有什么样的补充和论证?用阐释学的话来说,读者一定要进入作者通过其文本展示给我们的那个视野。如果发现作者的说服力很强,那么,读者就可以而且也应当运用这种进路和理路来分析相似的问题,通过这种举一反三的反复练习,熟练掌握这种研究的“工具”,而不是注重研究的结论性命题。通过这样一个过程,逐步的,人的实际运用理论工具分析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就获得了,就扩展了。否则,如果仅仅关注主义、流派,他人的研究成果最多也只能成为你的一种谈资,一种话语的材料。你永远会和这些研究材料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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