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别等成了“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
朱苏力
【全文】
如今真是一个商品社会了,甚至语词也有了卖点。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后现代主义在中国,乃至在中国法学界也逐渐兴盛起来了。在中国法学界,最早大约是我在1994年的一篇评论波斯纳的书评中提到了并分析了后现代主义的一些思想来源和特点。[1]随后,在1996年,在同季卫东到一个学术讨论中,我对后现代主义及其法学提出了一种看法。[2]我的基本观点是,后现代主义是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思潮,对法学也有一定的影响;不应当对后现代作“时代化”的理解,从而简单认为后现代主义与被认为尚未或正在现代化的当代中国无关;应当努力从学理上理解后现代主义,但不是按照现代主义的进路隔靴搔痒简单地予以理解甚或批评;我同时还分析证明,由于制度的因素,后现代主义很难在法学上有太大的市场;最后,我认为,当代中国的这一代法学家包括我自己都是现代主义者。很快,大约由于我在文章中表现了对后现代主义的一种“宽容”,以及我的一系列文章与传统的法理学研究不同,不喜欢唱高调、跟风;而且不仅论证方式不同,甚至叙述风格也与当时的主流不同;对一些当时或至今为学界视为神圣的概念、原则从经验上予以验证、考察和反思;因此我也很快被一些法学界人士指责为后现代主义或后学。尽管其中至少有一些人大约是从我的文章中才第一次了解甚或听到的这个词。
这之后,后现代主义法学就随着这个名词的引入逐渐就蓬勃起来了。但如果仔细考察一下,其之所以蓬勃,原因并不是法学内思想学术的发展,而更多是法学内的政治经济的发展。这个名词具有一种分类的社会功能。首先,它可以作为一种贬低争论对手的武器,变成了一种拒绝思考对方提出的问题的标签,可以很便利地将一切非我族类的人或/和研究结果排除在视野之外。其次,这个标签的另一种社会政治功能就是自我标榜、标新立异,可以跑马占地。更有甚者,大约看出如今是一个符号的世界,是注意力经济,有概念股,新名词也有其卖点,因此,一些学者开始把大量的与传统法学不完全相同或与自己的理解力有差距的法学派别或研究成果都称之为后现代法学。尤其在中国,这一点格外明显。一些学者把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理论等都称之为后现代主义。(包括这次会议)简直是,凡是与传统法学研究或诠释法学不一致的都可以称之为后现代主义。
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误解是难免的,任何理解之前都必定有一个误解。误解本身是理解过程的一个构成部分。我们只能寄希望经由时间来形成关于后现代主义的共识。如果考虑到学术中的政治经济利益,这种相互之间难以交流理解的状况是一定会存在的,或者由于前设的不同(道不同),我看也无法通过理性交流来消除,只能通过法律学术和法律实践的发展逐步消解或遗忘。而且如果从学术上看,这种偏好就如同给人起名字一样,叫阿狗阿猫都没关系,都不过是一个简单的标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