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禁止建立县级和县级以上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合会,禁止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事或变相从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等等。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实践中的得失成败及政府部门的相应举措
从积极方面来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贡献主要体现在:1、管好用活了集体资金,保障了集体资金的安全和增值;2、促进了新的农村投资机制的建立,缓解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满足着农户和农业对资金的需要;3、促进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4、引导着农村信用,抑制了民间高利贷发展;5、增加了农村积累,巩固和壮大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
但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致命,其主要的有:
1、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严重。其主要体现为(1)将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行政部门的延伸,管理方式行政化;(2)强令合作基金会为修路、办学等公益事业借款,甚至将合作基金直接划拨到财政弥补财政资金短缺;(3)部分领导以权谋私,强令合作基金会为其亲友低息贷款;(4)强令合作基金会为一些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5)将合作基金会当作党政部门的“小金库”,强迫合作基金会为其包销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 [4]
2、主体地位不明确。在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制度设计时,未明确其法律地位。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独立性、自主性没有制度保障,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3、产权关系不清。虽然《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村级合作基金会可融通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乡村合作基金会可融通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但由于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造成农村合作基金会“所有者缺位”“缺少稳定融资风险的承担主体”,致使先期融资中产生的风险不是由当期股东而是由后续股东承担,以致于风险损失不断滚动累积,直至最后集中爆发。另外,产权关系不明晰,也使得无人对不断增加的积累负责,会员对参与合作基金会的民主管理心态淡漠,从面为贪污、挪用合作基金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同时更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合作基金会“内部人控制”现象,加剧了为短期利益而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倾向,与合作基金会的成立主旨相悖违 ;[5]
4、缺乏有效的信用保证机制,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户承担了过大的信用风险;
5、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首先是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资金融通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效用;其次,由于会员流动性大,会员与合作基金会的利益关联不具长久性,缺乏认真参与合作基金会民主管理的内在动力,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不能使合作基金会形成切实有力的内部监督制约机构,从而为地方政府越权代理和管理层实施内部人控制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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