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因噎废食——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法律制度检讨

  
【注释】  渭南地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大荔县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编. 农村合作基金[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25.
1991年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规定:“清理回收单位和个人拖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暂时不能收回的,应当签订借款合同,规定归还期限,并收取资金占用费”。1993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亦强调农村合作基金会“以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为建会的出发点”,“资金来源是在以集体资金为主的基础上吸收农户资金入股”。
李蓉.中国农村合作基金会作用浅析[A].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编.中国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选编 [C].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83-90.
郭晓鸣,赵昌文. 以农民合作的名义1986-1999 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存亡里程[EB/OL]. http://www.csdn618.com.cn/century/zhoukan/zhonguoyanjiu/0101/0101051006.htm,2003-02-11.
中国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秘书组.中国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A].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编.中国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选编 [C].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1-11.
郭晓鸣,赵昌文. 以农民合作的名义1986-1999 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存亡里程[EB/OL]. http://www.csdn618.com.cn/century/zhoukan/zhonguoyanjiu/0101/0101051006.htm,2003-02-11.
郭晓鸣,赵昌文. 以农民合作的名义1986-1999 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存亡里程[EB/OL]. http://www.csdn618.com.cn/century/zhoukan/zhonguoyanjiu/0101/0101051006.htm,2003-02-11.
温铁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1984-1999[EB/OL].
http://www.sdau.edu.cn/rf/ncjr/ncjr4.htm,2003-02-11.
如台湾合作社法第二条,瑞士债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
台湾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了三种可选合作社法人的责任模式:有限责任、保证责任与无限责任。瑞士债法典第八百六十八、八百六十九、八百七十条亦有相应规定。但ILO/Danida的Guidelines of Cooperative Legislation for Pacific Island Countries则规定的合作社责任只有有限责任一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