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新闻报道程序、方法和语言的合法性

  实践中还存在新闻机构疏于管理,致使记者满天飞,甚至进行招摇撞骗。新闻机构应当加强对记者队伍的管理,特别是对招聘记者、驻站记者的管理要逐步规范起来,严肃自己的职业形象。
  二、 重视新闻报道方法的合法性。这里所说的新闻报道的方法,是指
  新闻采访的方法和手段。公开的面谈、录音、电话录音、电视摄像式的采访当然是合法的,但是人们对隐秘式采访(隐藏真实采访身份、意图和采访工具,通常称为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尚处于争论之中。笔者认为,衡量隐性采访手段的合法性应当以不妨碍其他法定权利和权力的行使为界线,合法的隐性采访应当:1、不妨碍他人的合法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如果这一隐私或秘密涉及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则它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受法律保护;2、不妨碍国家秘密和不公开审判;3、不妨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然而,合法的隐性采访在司法上却不时遭遇尴尬。最近,海峡都市报因以记者暗访的形式报道某酒店存在“色情服务”而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法院认为,该文引用了电话中一位不知真实姓名和身份的‘小姐’的话,对原告酒店的服务质量和存在问题进行报道,该报道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据悉,为掌握证据,记者在暗访时曾作了录音,并将这份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法庭不予采信。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录音资料要征得对方同意才能作为有效证据。问题是:记者的不公开采访录音真的应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吗?这个解释的正文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这一解释,似乎不公开采访录音是不合法行为。就此案来说,酒店并不是被录音的当事人,因此,援引此项法律判决报社败诉是不妥的。而假如本案的原告是被录音的“小姐”,那么记者的录音行为是否侵犯她的权利呢?
  笔者认为,新闻采访中的秘密录音录像行为并不等同于普通人之间的此类行为。因为普通人没有采访权而新闻机构和记者享有采访权。原则上,采访应当是公开的,但在公开采访得不到事实真相或无法进行时,可以实行不公开采访。当然,不公开采访不能侵犯合法的隐私和秘密。
  三、 重视新闻报道语言的合法性。新闻报道所使用的文字、声音和图
  像语言也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合法的语言主要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权、商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因此,新闻机构审查任何一篇新闻报道,都必须综合考虑这些方面。合法的新闻语言应当具备客观、公允、真实的特点,至少在表面上是这样。使用攻击性、贬损性、煽动性、猜测性、虚妄的语言不仅会误导别人,更坏的结果是遭到败诉以致降低整个新闻行业的公信力。
  产生新闻纠纷的主要途径就是缘于新闻采访的程序、方法和语言。新闻纠纷日渐增多有两大原因: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水平逐步提高,而大部分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可能更多地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新闻法制建设落后于我国整体法制建设的水平。对新闻报道的程序、方法、语言合法性的忽视和缺乏研究,说明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仍然以计划经济时代党政权力的拥有者自居。有些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或者以权压人,或者权钱交易,严重损害了整个新闻行业的社会声誉,也直接影响到新闻采访权的行使越来越得不到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配合,这其实是自断发展之路。希望新闻界的有识之士共同为新闻法制的进步和健全、为新闻业的发展与繁荣进行不懈的研究并身体力行。(载《中华新闻报》2001、3、26;《新闻战线》2001、6)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