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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新闻报道程序、方法和语言的合法性

略论新闻报道程序、方法和语言的合法性


阚敬侠


【关键词】新闻报道 合法性
【全文】
  
  第三届新闻与法研讨会论文2000年12月20日天津
  略论新闻报道程序、方法和语言的合法性
  中国记协国内部权益处  阚敬侠
  新闻报道是整个社会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它承载着传播信息、宣传教化、娱乐生活、表达思想等功能。它所反映的是社会主流文化,也就是为公众认同的文化。因此,它必然要遵守它所置身其中的法律文化。所谓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政策、习惯、法律思想、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等维系社会秩序的一整套系统。法律文化是不断发展的,新闻报道在程序、方法和语言方面的合法性也是不断变化的。
  新闻业人士在谈论新闻报道时,往往只注意它所反映的“故事”内容,而很少考虑获得“故事”的程序、方法以及叙述形式和语言的规范性。这可能是我们的整体文化还不够发达、精细,我们的经济水平、财产状况和个性修养还没有达到讲究精致的程度。但是,越来越多以至司空见惯的新闻侵权诉讼说明现在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众和有些新闻业人士也已经意识到新闻报道应该讲究精致一些了:要认识到新闻报道的程序、方法和语言等形式与新闻报道的内容同等重要,应该在报道的程序上保证新闻报道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人们逐渐改变了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的观念,在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等诸方面都开始把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视同仁。新闻界难道不该改变以往只重视报道内容而忽视报道形式的习惯吗?实际上,新闻界确有必要研究制定自己的职业规范,并使之符合现行法律文化。
  一、 重视新闻报道程序的合法性。首先,我国新闻报道的权能是国家
  专门授予经批准登记的新闻机构和记者的。因此,未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不是新闻报道的权利人、行为人。由此推理,非新闻机构和非记者提供的稿件,新闻机构和记者若直接采用,则必须有足够的确信并要对失实和侵权承担完全的责任。当然,最高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名誉权的司法解释要求提供者也承担责任,这就减轻了新闻机构的责任,但是并没有免除新闻机构和记者的责任。其次,新闻机构内部对记者也要授权,未经授权、未经追认的新闻报道行为是无效的,新闻机构不应当采用。对于能够事先策划的报道,应当规定必须事先取得新闻机构的授权;对于所面临的突发事件的报道,则规定须经过事后追认。授权和追认都应当有书面凭证,如单位介绍信、记者证以及其他书面证明。再次,新闻记者在具体的采访、编辑过程中,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比如在采访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征求对方同意等等,在编辑他人稿件时应当提请作者审阅、经过内部层层审阅、认真校对等等。
  实践中存在因记者强行采访而屡屡发生纠纷的情况。姑且不论被采访者是否有义务接受采访,这种生硬的做法是不妥的。记者有什么正当的理由强行采访呢?虽然我国的新闻机构被看作是党政机关的延伸,记者有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是新闻机构和记者并不是执法机关,目前没有法律赋予新闻机构和记者强行采访的权力。即便党的政策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至多是宪法概括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利。在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遇到阻碍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排除妨碍。但是,新闻的时效性使得这种方法基本于事无补。可是,赋予记者强行采访的权力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上又似显不妥。那么,较好的办法是依法规定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及时通过新闻界向社会公众发布、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即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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