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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对传统国际法的创造性发展

  (六)WTO法是一种回应各种社会需要的法律
 塞尔兹尼克将社会中的法律区分为三种类型或基本状态即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所谓回应型法就是指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其特点是强调目的和原则的权威性,用以判断具体的规则;其法律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但也有损害法律机构完整性的危险;因此回应型法最困难的问题是:在一种压力环境中,法律目的的持续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完整性取决于设计更有能力的法律机构。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WTO法是一种回应型法。它特别强调客观的公共目的。其在《建立WTO协定》序言中提到建立WTO“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准,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与服务贸易的生产,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护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需要和关注的态度,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整个法律框架包括的一系列协定都应有助于达此目的。WTO法重视原则的地位,其原则贯彻于所有的法律文件,原则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在《建立WTO协定》序言中也明确了原则的基础性作用,即“决心保持本多边贸易体制赖为基础的基本原则,并促其目标的实现。”为了解决回应型法的最困难问题,WTO在制度设计上更有活力和效率,如决策机制是以共识为基础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保证了WTO的有效运转。
  
【注释】  庞德:《法理学》第1卷,美国西方出版公司1959年版,第457-459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5页。 
  参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7、361-364页。 
  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3页。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6页;又参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3-384页。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233页。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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